证券代码:688793 简称证券: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3-036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届会议
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6月7日,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2023年6月7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19楼举行。会议由董事长马学军召集主持。会议应出席7名董事和7名董事。这次会议是紧急会议,召集人已经在会议上解释了紧急情况。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表决,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投票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告号:2023-038)。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投票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相关董事马学军先生和刘志华女士回避投票)。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第一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号:2023-039)。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88793 简称证券: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3-037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和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6月7日,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或“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全体监事。会议于2023年6月7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19楼举行。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玲召集主持。会议应出席3名监事,实际出席3名监事。这次会议是紧急会议,召集人已经在会议上解释了紧急情况。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表决,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两个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所有限制性股票9500股,公司对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激励对象163人,首次限制性股票1131548股,预留限制性股票962股。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投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告号:2023-038)。
(二)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公司具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取得成效,同意将2023年6月7日作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131、548只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40元/股。
投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第一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号:2023-039)。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88793 简称证券: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3-035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没有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23年6月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海信南方大厦19楼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
(三)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会议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开,由董事长马学军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在线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股东大会的召开、召开程序和投票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轻松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和《深圳市轻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5)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
1、公司在任董事7人,现场6人出席,董事吴安明女士因其他公务安排未出席股东大会。
2、公司监事3人,现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长马学军先生代表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沟通的方式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法案
1、议案名称: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以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相关说明
1、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上述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2、议案1、2、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2023年5月23日,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公司独立董事吴安明女士作为征集人披露的《关于公开征集独立董事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就公司股东大会议案1进行了调查、2、3.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共有0名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1、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汪九涛、徐扬
2、律师见证结论:
北京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投票程序和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 报备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688793 简称证券: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3-038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调整
公告计划相关事项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6月7日,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9500股。董事会决定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数量和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
1、本激励计划已完成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一)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关于摘要的议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提请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关于摘要的议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的议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6月2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将在公司内部公布。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4)2023年6月3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和核实意见》和《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6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关于摘要的议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6)2023年6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和《第一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9500股,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数量和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6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数调整为1、131、548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数调整为96、262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属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和激励计划的持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个人原因,两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了9500只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属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6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数调整为131548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数调整为96262股。
五、监事会意见
两个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所有限制性股票9500股,公司对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激励对象163人,首次限制性股票1131548股,预留限制性股票962股。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城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发布之日,公司已对本次调整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3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取得了成果,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仍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别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发布之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调整和授予已履行必要的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八、网上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北京金城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首次授予深圳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
(3)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88793 简称证券: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3-039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股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授予日:2023年6月7日
● 授予金额:1,131,548股
● 授予价格:27.40元/股
● 激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023年6月7日,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取得了成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将2023年6月7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共授予1、131、548只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价格为27.40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本激励计划已完成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1、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关于摘要的议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提请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关于摘要的议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的议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6月2日,公司内部公布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4、2023年6月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及验证意见》和《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自查报告》。
5、2023年6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关于摘要的议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6、2023年6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和《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授予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之间的差异
两个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所有限制性股票9500股,公司对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激励对象163人,首次限制性股票1131548股,预留限制性股票962股。
此外,本次授予的其他相关内容与公司2023年首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一致。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解释发表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授予是否符合条件的有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注册会计师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中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达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况: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最近12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在过去12个月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过仔细核实,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没有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何情况,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实现。董事会同意将2023年6月7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第一个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3名激励对象授予1、131、548只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40元/股。
2、监事会对授予是否符合条件的有关说明
(1)公司没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具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实现,同意将2023年6月7日作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131、548只限制性股票,价格为27.40元/股。
3、独立董事对授予是否符合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没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具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董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事会确定了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4)公司没有计划或安排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5)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实现,同意将2023年6月7日作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131、548只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40元/股。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6月7日。
2、授予金额:1,131,548股。
3、授予人数:163。
4、授予价格:27.4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归属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无效之日起不超过48个月。
(2)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应的所有权条件后,可以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权安排进行所有权。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有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不得为以下范围日(有关规定变更的,变更后的规定自动适用):
1)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天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30天起计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测、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限。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安排如下:
■
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息、股票拆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受归属条件的限制,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债务偿还等。届时,如果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因上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也不能归属。
在归属期内,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归属事项;不符合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不符合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如果上述总数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且尾数有差异,则为四舍五入所致。
8、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配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的情况
(一)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证券交易所在过去12个月内不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不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4、《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没有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况;6、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公司(包括子公司)的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说明公司股票出售情况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前6个月均未出售公司股票。
四、会计处理方法及业绩影响计算
(一)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不能归属,因此无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予日使用Black-Scholes模型来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2、归属日前
在所有权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安排,将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1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变化。
3、可归属日之后
已确认的成本和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再调整。
4、归属日
在所有权日,满足所有权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可以所有权,结转所有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1其他资本公积”;不符合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相应减少所有者权益。
(二)确定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授予日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7日,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51.18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1年、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日);
3、13.41%的历史波动性、15.09%(上证指数近一年、两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为1年期和2年期);
5、股息率:0.00%。
(三)本次授予预计将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1、131、548只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激励成本将根据所有权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
注1:上述预期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的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不仅与实际授予日有关,还与实际生效和无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并要求股东注意可能的稀释影响。
注2: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一方面,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会影响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另一方面,实施激励计划可以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城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发布之日,公司已对本次调整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3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取得了成果,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仍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别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发布之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调整和授予已履行必要的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七、网上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3)北京金城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首次授予深圳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
(4)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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