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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4.58元/股(按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86万元、122.39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9486.5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6万元、635.87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并于2023年6月2日发布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7691号)。
九、本次发行费明细构成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19486.52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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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166万元,635.87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17、101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3、发行方式及认购:本次发行结合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针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定向配售,线下询价配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线上查询配售。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量为47664股,占发行总量的3.22%。网上最终发行5.645.000股,网上发行最终中奖率为0.05012432%,其中网上投资者认购5.022、880股,放弃认购621、620股。线下最终发行8、664、556股,其中线下投资者认购8、664、556股,放弃认购0股。网上和线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承销,保荐人(主承销商)承销的股份数量为621和620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
一、主要财务状况
公司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财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054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财务报表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的,公平反映了双元科技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合并,以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相关财务数据,招股说明书附录中披露了《审计报告》全文,本上市公告不再披露。
2022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期。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2023年3月31日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月至3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更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审核报告》(中汇会阅[2023]4819号)。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相关数据,招股说明书附录中披露了《审查报告》全文,本上市公告不再披露。请注意。
二、2023年1-6月业绩预测
2023年1月至6月,公司营业收入预计为22621.36万元至24.593.3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8.45%至39.65%;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6018.66万元至686.19万元,同比增长72.46%至91.5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5806.16万元至673.6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75.46%至95.63%。公司预计2023年1月至6月的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高于2022年1月至6月,主要是因为下游新能源电池行业繁荣程度较高,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保持了良好的增长趋势。上述业绩预期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计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查,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收入和净利润,也不构成利润预测。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期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期至上市公告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和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组成没有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没有重大变化,没有其他重大事项影响投资者的判断。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详细约定了发行人、发起人和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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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发布日至上市公告前,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所在行业和市场没有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业合同外,公司未签订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购买、出售、更换重大资产(或股权)。
(七)公司住所未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变更。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除正常经营外,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民生证券作为双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保荐人,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认为双元科技的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保荐人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深入分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和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同意赞助苏浙江双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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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代表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监督的具体情况
王宜林先生:现任民生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参加金银河(300619)、朝阳科技(002981)、中旗新材料(001212)、伟邦科技IPO项目、金银河(300619)可转换债券项目。自执业以来,王宜林先生一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惩罚。
袁丽敏女士:现任民生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参加金马游乐(300756)、原尚股份(603813)、南华仪器(300417)、猛狮科技(002684)、达华智能(002521)、新开源(300109)、品高股份(688227)和利元亨(688499)IPO项目,以及原尚股份(603813)非公开发行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行工作经验。自执业以来,袁丽敏女士一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惩罚。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职工代表监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新股东在申报前12个月内作出了股份锁定、自愿限制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凯毕特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公司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建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减少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除权除息,上述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公司持有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延长6个月。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持有双科技股份,企业将按此要求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公司同意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郑健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我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建议发行人回购这部分股份。
如果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除权除息,上述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辞职而放弃履行。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和/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我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如果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四年内减持,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减持比例可累计使用。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限售股锁定期届满后延长6个月。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持有双科技股份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同意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建之配偶汪玲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我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建议发行人回购这部分股份。
如果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除权除息,上述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限售股锁定期届满后延长6个月。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持有双科技股份锁定、减少其他要求,我将按此要求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同意按照本规定执行。
(四)胡美琴承诺持有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我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建议发行人回购这部分股份。
如果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除权除息,上述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辞职而放弃履行。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和/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我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如果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四年内减持,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减持比例可累计使用。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限售股锁定期届满后延长6个月。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持有双科技股份锁定、减少其他要求,我将按此要求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同意按照本规定执行。
(五)企业丰泉汇投资承诺持有超过5%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合伙企业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合伙企业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建议发行人回购该股份。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合伙企业持有的限售股锁定期届满后延长6个月。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持有双科技股份,企业将按此要求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合伙企业同意按照规定执行。
(六)公司董事郑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我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建议发行人回购这部分股份。
如果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除权除息,上述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辞职而放弃履行。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限售股锁定期届满后延长6个月。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持有双科技股份锁定、减少其他要求,我将按此要求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同意按照本规定执行。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方东良承诺
如果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除权除息,上述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辞职而放弃履行。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限售股锁定期届满后延长6个月。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持有双科技股份锁定、减少其他要求,我将按此要求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同意按照本规定执行。
(八)公司监事胡宜贞、宋亿娜承诺
在我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限售股锁定期届满后延长6个月。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同意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放弃履行。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持有双科技股份锁定、减少其他要求,我将按此要求执行。
(九)公司高管巴大明承诺
如果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除权除息,上述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辞职而放弃履行。
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限售股锁定期届满后延长6个月。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持有双科技股份锁定、减少其他要求,我将按此要求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同意按照本规定执行。
(十)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钟洪萍、刘波、陈文君、蔡强承诺
如果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除权除息,上述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辞职而放弃履行。
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下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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