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5 证券简称:天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3-017
江西天新药业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71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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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12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437、780、000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71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310、823、80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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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发送红股或转换股本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分配对象
公司自行发放徐江南、许晶、王光天、邱勤勇、陈为民的现金红利。
3.扣税说明
(1)持有无限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起至转让交付股票之日前一天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71元;持股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给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持有有限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持股时间自解禁之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639元。
(3)对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639元。有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香港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根据《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根据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以股票名义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分配,并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639元。有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扣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判断是否应当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71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此次权益分配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98-6709288
特此公告。
江西天新药业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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