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根据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人”或“公司”、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0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2023〕33号)(以下简称“首发承销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2023〕35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线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2023〕36号)(以下简称“线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线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线下投资者分类评价与管理指南》(中国证券协会发行证券)〔2023〕19号)(以下简称“线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线下投资者分类评价与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南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东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合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东吴证券)。
本次发行采用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线下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线下发行”)与上海市场非限制性a股和非限制性存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以下简称“线上发行”)相结合。联合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战略配售、初步查询、线上线下发行。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在发起人(联合主承销商)进行。初步查询和线下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IPO线下查询认购)(以下简称“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请仔细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查询和线下电子发行的详细信息,请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线下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网站(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listing/、http://www.sse.com.cn/ipo/home/)查阅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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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以下关键内容:
1、线下投资者查询资格验证:本公告所称“线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线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是指线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2023年5月25日,线下投资者应(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注册制IPO线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站)完成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https://zczipo.cicc.com.cn/)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验证材料。
联合主承销商根据相关制度和规则制定了线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见本公告“三、(一)线下投资者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只有符合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确定的线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查询。参与本次发行初步查询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必须承担本次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联合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行承销业务)(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中设定报价无效,并在《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2、线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要求:线下投资者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发表之日(2023年5月23日)T-6日)13:00后至初步询价日(2023年5月26日)T-3日)09:30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在提交定价依据之前,线下机构投资者应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投资者在查询开始前未提交定价依据、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的,不得参与查询。线下投资者应根据定价依据提供的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超过建议价格范围。
3、线下投资者资产规模验证要求: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联合主承销商提供最近一个月底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本公告“三、(二)线下投资者验证材料提交方式”)。原则上,如果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则应在初步询价前的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5月19日,T-以8日)产品总资产为准。
特别提醒线下投资者注意,为促进线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实科技创新委员会线下投资者的资产规模,要求线下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上承诺资产规模,请按照“三、(五)初步查询”的相关步骤进行操作。线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填写的资产规模应与联合主承销商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规定的资产规模一致;不一致的,由线下投资者自行承担后果。
参与初步询价时,线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写的拟认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配售对象上述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规定的最后一个月末(招股说明书发表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4月30日)的总资产和询价前的总资产;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原则上,拟购买金额不得超过初步询价前的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5月19日)。T-8日)查询前的总资产和总资产价值较低。联合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向联合主承销商提交相应资产规模认购资产证明材料的,有权拒绝或删除配售对象的报价。
4、线下投资者审慎报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创新委员会新股发行承销秩序,线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线下查询,具体如下:
(1)对于同一科技创新委员会的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最多记录同一线下投资者提交的两个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线下投资者将所有配售对象输入所有报价记录后,应一次性提交。提交两份报价记录的,以第二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线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有必要修改,应重新执行定价决策程序,填写第二次提交页面的价格变更原因、价格变更范围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的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足、定价决策程序不完整等情况,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网下投资者定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重要依据将作为后续监管机构提交的内容和备查材料进行核查。
5、线下认购上限:线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认购股数上限为9000万股,占线下初始发行数量的31.99%。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认真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数量。
6、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授予中金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中金公司是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授权主承销商”),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或“绿鞋”)操作。授权主承销商可以按照发行价格向投资者配售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15.00%(不超过81、158、500股)的股票,即向投资者配售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115.00%(不超过622、217、324股)的股票。拟发行的股票的具体数量将于2023年5月30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T-1日)《发行公告》披露,最终超额配售将于2023年6月1日发布(T+1日)《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网上发行认购及中标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发行认购及中标率公告》)披露。超额配售股票将延期交付给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并全部分配给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将通过延迟交付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并全部分配给在线投资者。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的“11、超额配售选择权”。
7、高价消除机制: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根据消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从高到低,根据配售对象的数量从小到大,根据认购时间(以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从后到先,相同的认购价格,相同的认购数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排除拟认购总量报价最高的部分,排除拟认购总量不低于线下投资者拟认购总量的1%。当拟删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再删除该价格的申报。当计划删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再删除该价格的申报。删除的部分不得参与离线认购。
8、确定发行价格:排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充分考虑线下投资者的有效认购倍数、市场状况、募集资金需求和承销风险,根据线下发行询价报价综合评估公司的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因素,仔细评估定价是否超过线下投资者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通过公开募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的中位数较低和超出范围。超出的,超出范围不超过30%。
9、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初步调查后,如果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或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国证券指数有限公司上个月发布的同行业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在网上和线下认购前发布《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科技创新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说明定价合理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0、限售期安排: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没有流通限制和限售期安排,可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流通。
线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的方式,线下投资者应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限售股份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也就是说,在每个配售对象获得的股票中,90%的股票无限期可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流通;10%的股票限制期为6个月。线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和线下认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被视为接受本公告披露的线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11、风险提示:股票发行后计划在科技创新板上市,投资风险较高。科技创新板公司具有R&D投资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技创新委员会市场的投资风险和公司《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做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仔细阅读本公告的内容,了解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确保不参与线下查询,确保认购数量和未来持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一旦投资者提交了报价,联合主承销商视为投资者的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公告及本发行的相关问题由联合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阿特斯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委员会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注册(证监会许可证)〔2023〕620号)。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为中金公司,中金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东吴证券为本次发行的联合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被称为“阿特斯”,扩张被称为“阿特斯阳光电力”,股票代码是“688472”,该代码也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查询和线下认购。网上认购代码为“787472”。按照《国民经济产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在行业为“电气机械及设备制造(C38)”。
2、本次发行采用战略配售、线下发行和线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联合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战略配售、初步查询、线上线下发行。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在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进行,初步查询和线下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3、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将见证本次发行和承销的全过程,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旧股转让安排
本次初始公开发行股份541、058、824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5.00%(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均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行股份。发行人授予中金公司不超过初始发行股份数量15.00%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的,发行总股份数量将扩大至622、217、324股,约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6.87%(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607、058、824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的,公司总股本为3、688、217、324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3)战略配售、线下、线上发行数量安排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89、370、588股,约占初始发行数量的35.00%,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总股数的30.43%。根据“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的原则,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线下初始发行量为281、350、736股,约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初始发行量的80.00%,约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总量的65.00%。;回拨机制启动前,超额配售启用前,网上初始发行量为70、337、500股,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初始发行数量的20.00%;回拨机制启动前后,超额配售启用后,网上初始发行量为151、496、000股,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扣除初始战略配售发行量后总发行量的35.00%。
最终线下和线上发行的总数为本次发行的总数,扣除最终战略配售的数量。线上线下最终发行的数量将根据是否使用超额配售的选择权和回拨来确定。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是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来确定的,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在定价过程中,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初步询价数据、公司基本面、未来增长和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安排见本公告“4。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
(五)限售期安排
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没有流通限制和限售期安排,可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流通。
线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的方式,线下投资者应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限售股份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也就是说,在每个配售对象获得的股票中,90%的股票无限期可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流通;10%的股票限制期为6个月。线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和线下认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被视为接受本公告披露的线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6)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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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T日为线上线下发行认购日;
注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果发行受到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联合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布并修改发行日程;
注3:如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线下投资者不能正常使用其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初步查询或线下认购,请及时联系联合主承销商。
(7)路演推广安排
2023年5月23日,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T-6日至2023年5月25日(T-4)期间,线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进行线下推广。路演推广内容不超过招股说明书等公共信息范围,也不预测二级股市的交易价格。推广的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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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发行人、联合主承销商、投资者和见证律师外,线下路演推广阶段的人员不得参加线下路演。联合主承销商将记录上述两名或两名以上投资者的路演推广过程。
2023年5月30日,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计划(T-1日)组织安排本次网上路演发行,路演推广内容不超过《招股说明书》等公开信息范围。有关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3年5月29日(T-2日)发布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战略配售总体安排
1、在本次发行中,考虑到投资者的资质和市场状况,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
(2)中金阿特斯1号员工参与科技创新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金阿特斯2号员工参与科技创新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金阿特斯3号员工参与科技创新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分别称为“中金阿特斯1号”、“中金阿特斯2号”、中金阿特斯3号)。
(三)与发行人经营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4)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2、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89、370、588股,占初始发行数量的35.00%,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总股数的30.43%。2023年5月29日,最终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金额将达到(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与初始配售数之间的差额将回拨。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随投资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发起人(联合主承销商)按照《管理办法》和《首次承销细则》的有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主体为中金财富。
2、跟投数量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的要求,根据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不考虑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影响),确定投资比例和金额:
(一)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4000万元;
(二)发行规模超过10亿元,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6000万元;
(三)发行规模超过20亿元,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1亿元;
(4)发行规模超过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10亿元。
2023年5月29日,具体后续投资金额将是2023年(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明确。
发起人相关子公司投资的初始股份数量为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0%,即27.052和941股。由于发起人相关子公司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有关,联合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调整发起人相关子公司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
(三)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参与战略配售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金阿特斯1号、中金阿特斯2号、中金阿特斯3号。
2、参与规模及具体情况
参与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数量不得超过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不得超过54、105、882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的总上限不得超过593、746、587.59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中金阿特斯1号
具体名称:中金阿特斯1号员工参与科技创新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时间:2023年3月29日;
募集资金规模:528、890、779.59 元;
认购规模上限:528、890、779.59元(中金阿特斯1号为股权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100%用于参与战略配售);
经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实际主体: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持有参与人姓名、职务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比例见附件一。
(2)中金阿特斯2号
具体名称:中金阿特斯2号员工参与科技创新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时间:2023年3月29日;
筹集资金规模:55,270,000.00元;
认购规模上限:44,216,000.00元(中金阿特斯2号为混合资产管理计划,80%的募集资金用于参与战略配售);
经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实际主体: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持有参与人姓名、职务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比例见附件二。
(3)中金阿特斯3号
具体名称:中金阿特斯3号员工参与科技创新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时间:2023年3月29日;
筹集资金规模:25、799、760.00元;
认购规模上限:20元、639元、808.00元(中金阿特斯3号为混合资产管理计划,80%的募集资金用于参与战略配售);
经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实际主体: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持有参与人姓名、职务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比例见附件三。
经联合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核实,经发行人确认,中金阿特斯1号、中金阿特斯2号、中金阿特斯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股东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上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四)配售条件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发起人(联合主承销商)签订战略配售协议,不参与在线发行和离线发行,并承诺根据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认购资金。
根据本次发行中超配售选择权的安排,战略配售协议已包含延期交付条款。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和最终涉及延期交付的股票数量将于2023年6月2日(T+2日)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出的《配售结果通知书》明确规定。
2023年5月26日(T-3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获得保险推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全额支付认购资金。联合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发行价格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最终配售金额和数量。如果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置金额低于预付款金额,发起人(联合主承销商)将及时退还差额。
2023年5月30日(T-1日)发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证券数量和限售期安排。
2023年6月2日(T+2日)发布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线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线上中标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线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线上中标结果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最终获得的投资者名称、证券数量及限售期安排。
(五)限售期限
中金财富投资配股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计算。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配股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计算。
参与战略配售的其他投资者获得配股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
(六)核实情况
联合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已经核实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配售资格以及《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况,并要求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实事项发出承诺书。2023年5月30日将出具相关验证文件和法律意见(T-1日)披露。
(七)认购款的缴纳和验资安排
2023年5月26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3年6月6日举行(T+4日前,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达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验资报告。
(八)相关承诺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签署《关于参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书》,并对《首发承销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金财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经理(中金公司)已签署承诺书,承诺不利用股东获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股份销售期限内寻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三、线下初步询价安排
(1)线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和报价要求
1、线下发行对象为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公司、合格的海外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线下初步查询和线下发行。
2、参与线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首发承销细则》、《线下发行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线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线下投资者分类评价管理指南》等规定的线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的初步查询是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的。线下投资者在参与本次发行前,应完成互联网交易平台线下投资者CA证书(互联网交易平台线下投资者CA证书为原线下IPO认购平台CA证书)。
4、2023年5月24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日开始前两个交易日(T-5日)为基准日。除参与本次发行初步查询的科技创新创业等主题封闭运营基金和封闭运营战略配售基金在本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日均市值应超过1000万元(含)外,参与本次发行的其他初步查询的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日均市值应在6000万元(含)以上。按照《线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市值计算规则。
5、2023年5月25日,计划参与本次线下发行的所有线下投资者(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金公司注册制IPO线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站:https://zczipo.cicc.com.cn/)提交验证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应经联合主承销商核实认证。如果线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无法上传,投资者可以与联合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验证数据的其他传输方式,并咨询010-89620580。
2023年5月25日满足上述条件(T-4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注册并开通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的线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查询。
6、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技创新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的线下投资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线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继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3)具有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在过去两个季度应超过10亿元(含),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种存续两年(含)以上;
(四)其他符合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条件;
(5)2023年5月25日(T-4日)中午12:00前提交监管机构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登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成立备案程序等相关验证材料。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由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管理。
7、禁止参与线下查询和线下发行投资者的范围
线下投资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与本次线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与主承销商有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主承销商签订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
(7)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线下公开发行股票的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参与首发证券线下查询配售业务,以赢得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
(9)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8、线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认购股数上限为9000万股,占线下发行初始股数的31.99%。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注意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最近一个月末提供给联合主承销商和填写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总资产(招股说明书发表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4月30日);配售对象成立不到一个月的,请特别注意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初步询价前的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5月19日)。T-8日)查询前的总资产和总资产价值较低。联合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向联合主承销商提交相应资产规模认购资产证明材料的,有权拒绝或删除配售对象的报价。
9、每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线下发行或在线发行进行认购。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报价是否有效,都不能再参与在线发行。
10、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上和线下发行,但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11、联合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调查和配售前检查线下投资者是否有上述禁止,投资者应按照联合主承销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他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果拒绝配合验证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上述禁止,或验证后不符合配售资格,联合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配售。
(二)线下投资者核实材料的提交方式
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3年5月23日(T-6日至2023年5月25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金公司注册制IPO线下投资者管理系统(https://zczipo.cicc.com.cn/)按提示填写并提交相关验证材料。如果不按要求提交,联合主承销商有权确定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线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并具有科技创新委员会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线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间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线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写与备案信息不一致而造成的后果,由线下机构投资者和配售对象自行承担。
1、需要提交的信息:线下投资者承诺书(机构投资者);线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此外,除公开发行基金、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海外投资者基金、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外,其他配售对象应提供配售对象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提供产品备案证明。
《承诺书》要求线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将被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线下限售期安排。具体限售期安排见本公告“七、五)线下限售比例”。
2、系统提交方式
(1)注册及信息报告
投资者进入中金公司注册制IPO线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站:https://zczipo.cicc.com.cn/)根据网页右上角的“线下投资者登录”进行登录注册,并提交相关验证材料。点击网页右上角的“操作指南下载”选项下载《科技创新板投资者操作指南》(如不能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2023年5月25日,投资者需要(T-4日)中午12:验证材料应在00前按照指南准确、完整地提交。
用户在登录过程中需要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联合主承销商将在投资者材料验证过程中第一次通过短信或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发行过程中保持手机畅通。
(2)提交投资者验证材料
投资者应按以下步骤提交验证材料:
第一步:点击“项目列表”——发行项目-阿特斯-进入查询”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写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通过关键词搜索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时一致),投资者协会代码(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五位代码)、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号码。单击“保存和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承诺书的全部内容,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确认,视为同意并承诺承诺书的全文;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需要提交的材料模板)。
所有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应通过中金公司注册IPO线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提交验证材料的电子版本。纸质版本的原件不需要邮寄。
(3)投资者提交验证材料的特殊要求
①有兴趣参与初步询价并符合线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交承诺书。提交的方式是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将被视为同意并承诺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离线发行所需的所有文件,并确保对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无遗漏或误导。
②所有投资者必须向联合主承销商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所有投资者必须向联合主承销商提交离线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投资者需要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并上传。提交离线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时,应上传EXCEL版和印章版PDF。
④如果配售对象属于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的海外投资者基金和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表。
此外,其他配售对象应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填写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时,应上传EXCEL版和印章版PDF。
⑤提供产品备案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和备案系统截屏)。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私募股权基金线下投资者均应提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验证材料。本款所称私募股权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筹集资金的投资基金,包括基金经理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投资活动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中,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也应提供上述备案验证材料,上述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金融产品或一对一专户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理或私募股权基金,应当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发布的有效备案确认函的印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
⑥投资者应向联合主承销商提供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投资者需要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的模板,填写并上传。《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估值日是《招股说明书》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4月30日)。不同类型的配售对象需要提交总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请参见以下“3、对总资产规模证明的特殊要求”。
如果投资者拒绝配合验证,未能完全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材料不足以排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线下发行,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拒绝参与线下发行,报价无效或不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线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新股线下发行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⑦完成上述步骤后,点击提交并等待批准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3、总资产规模证明的特殊要求
(1)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海外投资者资金的配售对象,由线下投资者出具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托管机构出具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原则上,出具机构应填写2023年4月30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原则上,出具机构应填写询价第一天前的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5月19日(T-8)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的总资产金额。
(2)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的配售对象,由线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原则上,出具机构应填写2023年4月30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的总资产金额。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由托管机构出具《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如果银行和其他托管机构不能出具离线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托管机构应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离线投资者应出具离线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离线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原则上,出具机构应填写2023年4月30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的总资产金额。
(4)线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联合主承销商提交总资产规模认证材料,确保《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电子版的总资产金额与PDF印章版等认证材料中相应的总资产金额一致,配售对象拟认购的金额不得超过向联合主承销商提交的离线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总资产金额。如果配售对象的认购金额超过《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总资产金额,联合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删除配售对象的报价。如果配售对象的认购金额超过离线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总资产金额,联合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删除配售对象的报价。上述认证材料应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认证机构公章。
4、提交时间
2023年5月25日(T-4日)中午12:2023年5月25日前,投资者可修改已提交IPO项目的申请信息;(T-4日)中午12:00后,投资者将无法修改已提交的信息。
5、投资者注意事项
提交所有电子文件(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除外)后,应下载打印,并在规定时间内扫描上传。下载签名后上传的文件包括:线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配售对象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如有);
投资者应对所填写信息的准确性和提交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023年5月25日,投资者未按要求(T-4日)中午12:00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者材料提交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不能参与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定义为无效报价。
请仔细阅读报告页面中的注意事项。2023年5月23日,联合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T-6日)、2023年5月24日(T-5日)的9:00-12:00、13:00-17:00及2023年5月25日(T-4日)的9:00-12:00接听010-89620580的咨询电话。
(3)线下投资者资格验证
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的见证律师将检查投资者的资格,并可能要求他们进一步提供相关的认证材料,投资者应积极合作。投资者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的投资者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验证,未完全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禁止参与线下发行的,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线下发行,并将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或不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违反规定参与新股线下发行的线下投资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线下投资者需要对关联方进行审查和比较,以确保他们不参与与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新股线下查询。投资者参与查询的,视为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无直接或间接关系。投资者因投资者原因参与查询或配售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4)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
1、线下投资者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发表日(2023年5月23日),T-6日)13:00后至初步询价日(2023年5月26日)T-3日)9:定价依据及其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在30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在提交定价依据之前,线下机构投资者应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投资者在查询开始前未提交定价依据、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的,不得参与查询。
2、定价依据应至少包括线下投资者独立撰写的研究报告和研究报告审批流程证明文件(如有)。研究报告应包括发行人的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具体的报价建议或建议的价格范围。如果报价建议在价格范围内,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的20%。线下投资者应根据定价依据提供的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超过建议价格范围。
(五)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2023年5月25日,线下投资者应(T-4日)中午12:00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了科技创新委员会线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并开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只有成为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用户,才能参与初步查询。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站如下: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符合条件的线下投资者可通过上述网站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查询和线下认购。
2、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T-3日)的9:30-15:00.在此期间,线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并提交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数量。
特别提示:为进一步督促线下投资者发挥专业的市场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申报价格,要求线下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上承诺资产规模和审慎报价。线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投资者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上进行初步询价(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如实填写上个月末(招股说明书发表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4月30日)的总资产;如果配售对象成立不到一个月,截至询价首日(2023年5月19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如实填写。T-8)总资产。线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填写的资产规模应与联合主承销商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规定的资产规模一致;不一致的,由线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发行的认购股数上限为9000万股,约占网下发行初始股数的31.99%。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注意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最近一个月末提供给联合主承销商和填写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总资产(招股说明书发表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4月30日);配售对象成立不到一个月的,请特别注意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初步询价前的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5月19日)。T-8日)查询前的总资产和总资产价值较低。联合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向联合主承销商提交相应资产规模认购资产证明材料的,有权拒绝或删除配售对象的报价。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如下:
(1)投资者应在提交初步询价报价前承诺谨慎报价,否则不能进入初步询价输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新股认购的线下投资者及相关人员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策划程序,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合理审慎报价,发行人开始发行后,询价结束前不披露报价,询问他人报价,不故意降低或提高价格,不存在其他线下投资者及相关人员、发行人、承销商合谋报价、协商报价等违规行为”。
(2)投资者在提交初步询价报价前,应承诺资产规模,否则不能进入初步询价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新股认购的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了解初步询价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的上限(拟认购价格)×确认初步询价公告中线下认购数量的上限),与事实一致。上述配售对象拟认购金额(拟认购价格)×拟认购数量)不得超过其资产规模,并按联合主承销商的要求提交真实、准确、有效的资产规模数据。上述线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自行承担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
(3)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报价表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9000万股,下同)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上限”栏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中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资产规模不超过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否”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填写。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以确保没有超过资产规模的认购。
3、初步询价采用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线下投资者报价应包括每股价格与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量。参与询价的线下投资者可以填写不同配售对象账户的报价,每个报价应包括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价格对应的拟认购股票数量。同一线下投资者报价中的不同拟购价格不超过3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线下投资者填写的拟认购价格中,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的20%。
特别提醒线下投资者,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创新委员会新股的发行和承销秩序,要求线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谨慎的原则参与线下查询。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同一科技创新委员会的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最多记录同一线下投资者提交的两个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线下投资者将所有配售对象输入所有报价记录后,应一次性提交。提交两份报价记录的,以第二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线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有必要修改,应重新执行定价决策程序,填写价格变更原因、价格变更范围的逻辑计算依据,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足、定价决策程序不完整等情况,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网下投资者定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重要依据将作为后续监管机构提交的内容和备查材料进行核查。
线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申购金额为300万股,申购金额超过3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不得超过9万股。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初步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网下投资者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1)2023年5月25日,线下投资者未能(T-4日)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科技创新板线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或2023年5月25日未完成(T-4日)中午12:00前按相关要求及时向联合主承销商提交线下投资者验证材料;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无效;
(3)单个配售对象拟认购9000万股以上的部分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的申请数量不符合300万股的最低要求,或者申请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配售对象的申请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线下投资者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所列线下投资者条件的;
(6)联合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向联合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的,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7)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
(9)线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报价无效。
5、线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线下投资者有下列情形的,联合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交的信息;
(2)使用他人账户和多个账户报价;
(三)经行政许可,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线下查询认购业务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询问、收集、传播其他线下投资者报价,或协商报价;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使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不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虚增资产规模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的财务补贴、补偿和回扣;
(10)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的,拟认购数量和(或)被分配后持有的股份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
(11)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认购;
(14)未遵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严格执行,(或)定价依据不足;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延期导致认购或付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0)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1)其他影响线下发行秩序的情况,如以任何形式谋取或传递不正当利益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实、不诚实等。
四、确定投资者的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
(一)投资者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的原则
1、本次线下初步询价截止日期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对线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验证,不符合本公告“3、(1)线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和报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淘汰,视为无效;
根据消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从高到低,根据配售对象的数量从小到大,根据认购时间(以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从后到先,相同的认购价格,相同的认购数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排除拟认购总量报价最高的部分,排除拟认购总量不低于线下投资者拟认购总量的1%。当拟删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再删除该价格的申报。当计划删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再删除该价格的申报。删除的部分不得参与离线认购。
排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根据线下发行查询报价,综合评价公司合理投资价值、二级市场估值水平、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充分考虑线下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市场状况、募集资金需求和承销风险,仔细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和有效认购数量。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仔细评估确定的发行价格是否超过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线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海外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超出的,超出范围不超过30%。
如果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离线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以及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海外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或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超过同一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国证券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一行业上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在网上和线下认购前发布的《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说明定价合理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可参与线下认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的认购数量信息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同时,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确定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线下投资者和各类线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不包括最高报价部分;
(4)线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相应的认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对应的线下投资者的超额认购倍数。
(二)投资者对有效报价的确定
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必须作为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参与认购。投资者以下方式确定有效报价:
(1)初步查询时,线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格,不作为最高报价部分删除,不认定为无效报价的,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
(2)当有效报价的线下投资者数量少于20人时,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暂停发行并予以公告。
五、线下网上认购
(一)线下认购
网下认购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T日)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所有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线下认购。线下投资者在参与线下认购时,必须填写并提交网上交易平台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认购价格和数量,其中认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数量为初步查询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对应的有效认购数量。
线下投资者将参与认购的所有有效报价配售对象输入认购记录后,应一次性提交。在线下认购期间,线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所有认购记录为准。
2023年6月2日,在线下认购阶段,线下投资者无需缴纳认购资金。(T+2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认购
网上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T日)9:30-11:30、13:00-15:00。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并开立科技创新委员会投资账户的国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法律、法规禁止买方除外)可以参与在线认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在线认购金额,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制a股和非限制存托凭证总市值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投资者可以参与在线发行,每5万元可以认购一个认购单位,不足5万元的部分不计入认购金额。每个新股认购单位为500股,认购数量应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也就是说,最高不得超过1.5万股(如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2023年5月29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T-2日,包括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市值计算,可用于2023年5月31日(T日)认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独立表达认购意向,不得总结委托证券公司认购新股。
2023年5月31日(T日)网上投资者认购日不需要缴纳认购款,2023年6月2日(T+2日)根据中标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如果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线下询价和网上认购,则网上认购部分无效。
六、本次发行的回拨机制
2023年5月31日(T日)15日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00同时截止。认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5月31日(T日)决定是否进一步启动回拨机制,调整线下和线上发行规模。2023年5月31日(T日)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发行超额配售股票后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认购量/超额配售后(如绿鞋)、回拨前网上发行的数量。
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2023年5月29日,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是(T-2日)首先回拨到网络
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合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
联合主承销商:东吴证券有限公司
(下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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