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号:临2023-37号
万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6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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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12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3、139、746、626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1.6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5、023、594、601.6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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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自行分配对象
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中成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中凯信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根据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持有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收负担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收负担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发放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1.60元。当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给主管税务机关。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QFII)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1.44元。有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以股份名义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发放,每股发现金红利1.44元。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的股息和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的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1.60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535-3031588
特此公告。
万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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