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海越 公告号:2023-036
海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石油”)为原告。
●涉及金额:本案涉及约2500万元和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银行间借贷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5万元为基础(LPR)从2020年1月19日到付清日,标准的1.3倍)。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仍不确定,公司无法预测本判决对当前和未来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早期,海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石油向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嘉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纠纷。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信息(www.sse.com.cn)《海越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的公告》(临2022-036号)。
二、二。本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石油收到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关于上述诉讼的一审判决[(2023)金0116民初6536号]。判决现公告如下:
1、确认原告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FWD-TJBF-2023年3月24日,20191204年销售合同终止;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支付2.5万元和利息损失(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银行间贷款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5万元为基础(LPR)从2020年1月19日到付清日,标准的1.3倍);
3、如果被告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规定的支付义务,原告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有权在7万元内以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哥伦布广场商业2号楼3-1至2号楼3-7号,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91日的房地产,即辽(2020)、辽(2020)、辽(2020)、辽(2020)、辽(2020)、辽(2020)、辽(2020)、辽(2020)、辽(2020)、辽(2020)、辽(2020)、辽(2020)、辽(2020)、辽(2020)、辽(2020)、辽(2020)、辽(2020)、辽(2020)、辽(2020)、辽(2020)
4、如果被告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支付义务,原告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有权在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哥伦布广场商业2栋1-1至2栋1-1-1-10、2栋1-57至2栋1-61、2-1至2栋2-8、2-1至2栋2-8的名下被告大连嘉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8年2023年20202年20202年20202年20202年20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02年20202年20202年202年202年20202年20202年20202年20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02年20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年202年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02年2年2年202年2年2年202年2年202年202年20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02年202年20202年2年2年2年2年202年2年2年20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0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020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0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0202年2年202020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0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年202020202年2年2年2年20202年2年2年
5、驳回原告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减半收取95061元。
如果您不接受本判决,您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数量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副本;您也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在线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的有效判决为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非生活、工作所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可以立即查封、扣押、冻结有关当事人名下的财产,并依法将有关当事人列入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仍不确定,公司无法预测本判决对公司当前和未来利润的影响。
如果诉讼有后续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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