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同星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并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的许可〔2023〕520号文件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认购,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制性销售A股份和非限制性存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均为新股,不转让旧股。发行人与发起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发起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3100万股.48元/其中,网上发行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万股.00%。
根据《浙江同兴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2023年5月16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T+1日)浙江同兴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5号深圳工业中心311室举行彩票抽签仪式。在深圳罗湖公证处代表的监督下,摇号仪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证。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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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网上定价发行的投资者持有的认购号码尾数与上述号码相同的,为中标号码。有4万个中标号,每个中标号只能认购500股浙江同兴科技有限公司A股股票。
2023年5月17日,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标后,应当(T+2日)《浙江同兴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抽签结果公告》履行支付义务。网上投资者支付时,应当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2023年5月17日,中标投资者应确保其资本账户(T+2日)新股认购资金充足,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承销。
网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暂停新股发行,并披露暂停原因和后续安排。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累计三次未全额支付,自结算参与者最后一次放弃认购之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包括第二天)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认购。
本公告一经发布,视为向参与网上认购并中标的网上投资者发出支付通知。
发行人:浙江同兴科技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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