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3年4月17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10日14:30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22,308,468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2.415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2,122,6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66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5,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2,122,668股、反对183,300股、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1%,反对股份数占0.1499%,弃权股份数占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1,492,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13%。反对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13%;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4%。
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代表刘兰玉先生向股东大会做述职报告。
(二)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2,212,568股、反对93,400股、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6%,反对股份数占0.0764%,弃权股份数占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1,492,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13%。反对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13%;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4%。
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2,212,568股、反对93,400股、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6%,反对股份数占0.0764%,弃权股份数占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1,492,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13%。反对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13%;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4%。
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212,568股、反对93,400股、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6%,反对股份数占0.0764%,弃权股份数占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1,492,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13%。反对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13%;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4%。
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2,212,568股、反对93,400股、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6%,反对股份数占0.0764%,弃权股份数占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1,492,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13%。反对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13%;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4%。
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批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212,568股、反对93,400股、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6%,反对股份数占0.0764%,弃权股份数占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1,492,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13%。反对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13%;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4%。
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批准《关于修订〈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212,568股、反对93,400股、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6%,反对股份数占0.0764%,弃权股份数占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1,492,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13%。反对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13%;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4%。
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童曦、丁小栩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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