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商(主承销商)
(广东深圳市福田区核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发证券”、“承销商”、“主承销商”或“承销商(主承销商)”)做为广东省纳睿雷达探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纳睿雷达探测”或“企业”或“外国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在新三板转板的承销商(主承销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下称“《承销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称“《承销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别的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于广东省纳睿雷达探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质进行核实,出示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且在新三板转板的批准与受权
(一)外国投资者股东会有关本次发行上市准许
2021年2月23日,外国投资者召开第一届股东会第六次大会,整体执行董事列席会议,表决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在新三板转板的有关提案。
(二)外国投资者股东会有关本次发行上市准许与受权
2021年3月16日,外国投资者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在新三板转板有关提案。
(三)上海交易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本次发行发售审核
2022年2月17日,上海交易所(下称“上海交易所”)科创板新股发售联合会公布《科创板上市委2022年第9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联合会于2022年2月17日举办2022年第9次会议早已决议允许外国投资者本次发行发售(先发)。
2022年12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批准〔2022〕3126号),允许外国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有关本次发行发展战略配售对象的确认和配售股票总数
外国投资者此次发行新股的战略配售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所示:
(一)发展战略配售对象的明确
本次发行配股的对象须提供合乎《承销指引》第八条所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与外国投资者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战略伙伴关系而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单位;
(二)具备长期性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单位、国家级别大中型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单位;
(三)以公布募资方法开设,具体投资建议包含投资战略配售股票,并以封闭式方法运转的证券基金;
(四)参加投股的承销商有关分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管人员与骨干员工参加此次战略配售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合乎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
外国投资者、主承销商依据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股权限购分配及其实际需求,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明确参加战略配售的对象是中信证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参加投股的承销商(主承销商)分公司,下称“中证投资”)。上述情况发展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详细本核查报告第三部分内容。
(二)战略配售的股票数
1、中证投资已同外国投资者签定认购协议书,承诺中证投资将按照《承销指引》第十八条要求参加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中证投资预估投股占比不得超过此次发行数量5.00%,即193.3340亿港元,实际数量和额度将于T-2日明确发行价明确。
此次一共有1名投资人参加此次战略配售,原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93.3340亿港元(申购股票数限制),占本次发行数量5%,合乎《实施办法》《承销指引》上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应不得超过10名,战略投资得到配股的个股总产量不能超过此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的需求。
三、有关参加本次发行发展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
(一)战略投资的选择标准规定
此次战略配售投资人按照《承销指引》等有关规定选择,实际标准是:1、参加投股的承销商有关分公司。
(二)参加此次发展战略配售对象的法律主体
参加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是中证投资。
1、中信证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概况
利用公布方式查看及其书面形式审查中证投资所提供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等相关资料,中证投资现阶段的相关情况如下所示:
承销商(主承销商)审查了中证投资所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企业章程,中证投资不会有运营届满、股东决议散伙、因合拼或设立而散伙、因违法违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是被吊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布破产等依据中国法律、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及其企业章程规范理应停止的情况。中证投资为合理合法存续期的有限责任公司。
截止到本核查报告出示之时,中证投资早已办了2021年度年报公示办理手续,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表明经营状况为“存续期”。
(2)控股股东
经核实,中证投资系广发证券开设全资子公司,广发证券拥有其100%的股权,广发证券系中证投资的大股东和实控人。
(3)战略配售资质
依据《承销指引》第三章有关“承销商有关分公司投股”的相关规定,中证投资做为承销商广发证券依规设立另类投资分公司,具备参加外国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合乎《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广发证券自2017年起把它直营投资产品明细之外的另类投资业务流程由中证投资全方位担负,中证投资的合规管理与风险管控纳入到总公司广发证券统一管理体系。另经核实,2018年1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已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加入会员,接纳研究会自律管理。
经核实中证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企业章程,并根据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中证投资为依规开设并有效存续期的有限公司,不会有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企业章程要求须给予停止的情况。
(4)关联性
经核实,中证投资系承销商广发证券全资子公司。除上述情况情况外,中证投资或者其大股东、控股股东、关键关联企业不会有别的拥有外国投资者或者其大股东、关键关联企业股份的状况。
(5)参加战略配售的申购自有资金
承销商(主承销商)审查了中证投资所提供的近期一个本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证投资的周转资金足够遮盖它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的申购资产;与此同时,依据中证投资开具的服务承诺,中证投资用以交纳此次战略配售资金均向其自筹资金,并符合该资金投资目标。
(6)锁住时限以及相关服务承诺
中证投资已出示承诺书服务承诺:“我公司得到此次配股的个股持有期限为自外国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发售生效日24月,我公司服务承诺未通过任何理由在限售期内出让所拥有此次配股的个股;限售期满时,我公司将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交易所有关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对获配股权开展高管增持;我公司服务承诺不运用获配股权获得股东影响力危害外国投资者正常的生产运营,没有在获配股权限售期内谋取外国投资者管控权。”
(三)认购协议书
外国投资者与上述确立的获配目标签订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书,约定书了申购总数、认购价格及申购账款付款;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保密协议;合同违约责任;出让与舍弃;通告与送到等相关信息。
外国投资者与发售目标签署的认购协议书内容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的情况,具体内容合理合法、合理。
(四)合规建议
承销商(主承销商)对此战略投资的选择标准及配股资质展开了审查。
经核实,中证投资为依规开设并合理合法存续期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外国投资者承销商(主承销商)广发证券的另类投资分公司,其参加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合乎《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十五条有关参加外国投资者战略配售投资人资质的要求。
与此同时经承销商(主承销商)审查,中证投资不会有《承销指引》第九条所规定的严令禁止情况,且外国投资者对此审查事宜出示承诺书。
(五)此次战略配售不会有《承销指引》第九条所规定的严令禁止情况
依据外国投资者及参加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所提供的有关承诺书和战略投资认股协议书,并且经过主承销商审查,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会有《承销指引》第九条所规定的以下严令禁止情况:
(一)外国投资者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服务承诺上市以来股票价格将增涨,或是股票价格若未增涨会由外国投资者购买个股或是给与任何方式的经济补偿金;
(二)主承销商以服务承诺对承销费用分为、详细介绍参加别的外国投资者战略配售、退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为条件引进战略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上市以来申购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管理的证券基金;
(四)外国投资者服务承诺在战略投资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派与本战略投资存有关联性工作的人员出任发行人的执行董事、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管人员与骨干员工开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加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要求的情形外,战略投资应用非自有资金申购外国投资者个股,或是存有接纳别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或由别的投资人参加此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六)别的直接和间接开展内幕交易的举动。
四、主承销商侓师审查建议
主承销商聘用的北京德恒法律事务所对此战略投资的选择标准及配股资质展开了审查。经核实,北京德恒法律事务所觉得:中证投资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选择规范、配股资质合乎《实施办法》《承销指引》《承销规范》等有关规定;中证投资合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的选择标准规定,具备参加此次战略配售的配股资质;此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约定的配售股票状况、自有资金、股权限售期合乎《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配售股票不会有《承销指引》第九条所规定的严令禁止情况。
五、主承销商审查结果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觉得:
(一)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须的受权与准许且执行此次战略配售已经完成了发行人的内部结构审批流程,并获得批准。
(二)参加此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数量及配售股份总数合乎《承销指引》《承销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确立的发展战略配售对象均具有合法合规法律主体,合乎外国投资者选择战略投资的要求,并符合《承销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求,具有参加外国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
(四)此次发展战略配售对象中证投资申购此次发展战略配售股票的自有资金均向其自筹资金。
(五)外国投资者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配售股票的过程中不会有《承销指引》第九条所规定的严令禁止情况。
承销商(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3年2月8日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