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北京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决定(纪律处分决定),指责宁波东方电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23〕19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向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夏崇耀、袁黎宇发出警告信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2〕2017年11月,宁波东方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缆”.SH)宁波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华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了差价补充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崇耀、袁立宇与华宝信托、中信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上述协议和合同规定,投资资本安全和收入保障措施应当为华宝信托和中信银行认购的公司股权提供。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人签订的上述协议和合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应当披露非公开发行事项的重要内容。控股股东未能及时联系实际控制人,配合公司披露上述信息,影响投资者自主权,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承销控制措施(中国证监会令第135号)第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3条、第2.23条等相关规定。相关负责人对规定时间内的纪律处分没有异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16.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导二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0年)》的有关规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
东方电缆最大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拥有31.63%的股份;东方电缆第二大股东袁黎宇拥有7.76%的股份。
根据东方电缆年度报告,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是东方电缆控股股东,东方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是夏崇耀,公司股东袁黎宇和夏崇耀是夫妻关系。夏崇耀和袁黎宇是东方电缆的实际控制人。
夏崇耀自2013年8月起担任东方电缆董事长、公司董事。
《证券发行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35号)第十七条规定,发行人、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披露查询定价信息;发行定价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不得诱导线下投资者提高价格,不得影响线下投资者的正常价格和认购;不得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披露、回扣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诱导他人认购股票;不得通过持有或信托持股等方式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运输利益;不得直接向相关利益或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补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二.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则及时公平披露信息,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二.3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二.2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联系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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