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0万元人民币(含)且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49.00元/股(含),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0,408,100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4.20%;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0,204,000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10%。本次回购股份主要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金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该部分股份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其余部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金额不高于3亿元人民币,该部分股份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2023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3%的情况
截至2023年9月26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15,579,1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最高成交价为37.9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5.70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574,255,334.48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8月30日)前五个交易日(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9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5,390,755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6,347,688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实施回购计划,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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