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制药有限公司于2月6日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51.55元。
去年,福建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对省内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用户的药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以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确保公共药品安全。抽样检查后,泉州台商投资区医院(惠安县玉城医院)购买的呋塞米注射液(20220102批号规格2ml:20mg生产企业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可见异物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版第二部规定。
根据案件来源线索,福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检验办公室于2022年11月16日对泉州制药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和仓库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没有发现涉案批次的药品库存,也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11月23日,公司涉嫌销售劣质药品,并于2023年1月5日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泉州医药有限公司根据采购验收记录和采购票据,于2022年4月27日从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采购了上述1500盒呋塞米注射液,金额为42390元,随后销往泉州当地18家医疗机构。2022年6月15日,泉州医药有限公司接到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召回批号产品的通知后,立即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停止销售,并立即致电医疗机构,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批号药品,并于6月18日前退货。截至7月4日。
泉州医药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和验收人员提取调查记录,在药品管理活动过程中对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公司履行药品资格审查、采购验收和储存义务,未发现当事人严重违反药品管理质量管理规范。
厦门药品检验办公室认为,经检验,“可见异物”项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呋塞米注射液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款,为劣质药品。泉州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涉及的批量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质药品的行为。公司在药品采购过程中程序合法,票据和上游供应商信息齐全,履行药品资格审查、采购验收、储存维护义务,未发现公司主观故意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符合《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2月6日,厦门药品检验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泉州医药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951.55元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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