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原地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原证券”或“承销商”)做为上海港湾基础设施(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上海港湾”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的承销商,对上海港湾进行了认真的持续督导,认真履行证券承销义务,现就此次2023年度持续督导当场检查情况汇报如下所示:
一、此次监督检查的相关情况
2023年12月27日至29日期内,中原证券温晨(保荐代表人)、王姝舒对上海港湾展开了2023年度按时监督检查。当场检查中发现,积极与企业相关部门沟通、调查经营地、调取相关信息的方式对上海港湾自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29日(下称“查验期”)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状况、三会运作情况;
(二) 信息公开状况;
(三) 自觉性及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企业经济往来状况;
(四) 募集资金使用状况;
(五) 关联方交易、对外担保、重要境外投资状况;
(六) 经营情况;
(七) 承销商觉得应给予监督检查的其他事宜。
二、对监督检查事宜逐一发布的建议
(一)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状况、三会运作情况
承销商查看了企业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职工监事会议制度等标准的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内控管理制度;查看了股东会、股东会、监事会的会议报告、签到册、提案及相关资料、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经监督检查,承销商觉得:查验期限内,上海港湾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企业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企业的企业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其它公司治理结构的管理制度能被有效落实;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和权责分配科学规范,对机构或职位业务流程的权限范畴、审批流程和有关责任等相关规定确立合规管理,内控制度可以有效实行;企业严格执行《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集结、举办三会,历年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集结、举行及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二)信息公开状况
承销商检查员查看了企业已披露的通知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公布具体内容是否齐全,存不存在应予以透露而未披露的事宜,信息公开档案文件是否齐全等。
经监督检查,承销商认为公司已披露公告内容详细,信息公开档案管理详细井然有序,企业已披露的通知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会有应予以透露而未披露的事宜。
(三)自觉性及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企业经济往来状况
承销商检查员查看了企业往来账户帐本,实地核查了财产、会计、工作人员、业务流程、组织等方面详细及单独状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采访。
经监督检查,承销商觉得:查验期限内公司财产详细,工作人员、组织、业务流程、会计保持独立,不会有关联企业违反规定占有上市企业资产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状况
检查员查看了企业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回单、项目台账、专用账户本年利润及余额明细表并进行确认,获得了超大金额募资开支合同及税票,实地检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工作进展,与相关人员进行了采访。
经监督检查,承销商觉得:上海港湾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放规章制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储放与使用募资,企业使用募资已按照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的决策制定并立即展开了信息公开,符合规定相关法规,不会有违规募资、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找不到变向更改募集资金用途或募资被大股东、实控及其关联方占用情况。
(五)关联方交易、对外担保、重要境外投资状况
承销商查看了与关联方交易、对外担保、重要境外投资有关协议内容、三会决定、信息公开文档,从而审查企业上市以来所发生的关联方交易、对外担保、重要境外投资状况,也取得了企业征信报告审查贷款担保状况。
经监督检查,承销商觉得:公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依法依规,依法履行对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容易对公司经营的自觉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截止到查验期终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企业担保的现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定和信息公开合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没有危害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规投资情况。
(六)生产经营情况
检查员查看了企业重大合同,查看了定期报告,并和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经监督检查,承销商觉得公司经营模式、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的井然有序。
(七)承销商觉得应给予监督检查的其他事宜
无。
三、报请上市企业注意的事项与建议
无。
四、向中国证监会或证交所汇报的事宜
无。
五、上市公司及别的中介机构的相互配合状况
承销商持续督导监督检查工作中过程中,上市公司及别的中介服务给予积极的配合。
六、此次监督检查的观点
查验期限内,企业的内控制度及其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完善并被有效落实,企业“三会”运行状况优良;公司按照要求真正、精确、全面地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独立性优良,不会有被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反规定占款的现象;企业募集资金使用和储放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所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重要境外投资状况均依法履行对应的决策制定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企业担保的现象;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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