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定提案的现象;
2、本次股东大会不属于变动上次股东会议决议的现象。
一、召开和参加状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举办时长:2023年12月28日14:00;
网上投票时长:
(1)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至15:00阶段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举办地址:北京市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B座17楼会议室;
3、举办方法:采取现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4、召集人:董事会;
5、节目主持人:董事长龙大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及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大会参加状况
1、公司股东出席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上投票股东15人,意味着股权655,937,975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53.9761%。
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公司股东2人,意味着股权456,890,59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37.5968%。
根据网上投票股东13人,意味着股权199,047,385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16.3793%。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2人,意味着股权7,369,746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6064%。
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人,意味着股权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0000%。
利用网上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2人,意味着股权7,369,746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6064%。
3、别的出席人员状况:
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印证侓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决议表决状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所示提案:
提案1.00 有关企业变更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
允许655,235,875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0%;抵制702,10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0%;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
允许6,667,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0.4732%;抵制70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268%;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
允许655,879,375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抵制58,60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
允许7,311,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2049%;抵制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7951%;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从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根据,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含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3左右根据。
提案3.00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规范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
允许655,879,375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抵制58,60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
允许7,311,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2049%;抵制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7951%;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4.00 关于调整监事长津贴标准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
允许655,879,375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抵制58,60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
允许7,311,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2049%;抵制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7951%;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1、法律事务所名字:北京重光法律事务所
2、侓师名字:王艳、刘伟东
3、结果建议:企业2023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的集结、举办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工作的人员资质、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流程、表决结果均真实有效。
四、备查簿文档
1、2023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2、北京重光法律事务所有关诚志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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