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编写 杨卓卿
为优化期货公司监管评级管理体系,提升期货公司多元化管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正式公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有什么关键值得注意,又体现了什么一个新的管控构思?对于此事,业内人士进行了深入探讨。
提高多元化管控
依据《办法》,监管评级过程和结果系统化危害评价结果是监管部门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抗压强度、配备管控网络资源、进行市场准入制度、采用多元化监管方案的关键依据;监管评级优良,并且具有系统化影响期货公司,可优先示范点自主创新类业务;交纳组织监管费与业务监管费及其信托行业保障基金筹资时,依照定级结论实行多元化规范。
南方地区某大型期货公司法律合规人士透露,定级最新政策进一步强化了对于信托公司的多元化管控,在监管评级中实现一个新的监管标准和导向性。“由于现在详尽的评价体系并未下达,企业内部会密切关注,并适时修定下达公司内部的定级监管方法及指标值管控机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和法律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表明,“本次《办法》并不是为了定级而评级,也不是期货公司有一个名号或是对外传播的噱头而定级,而是为规范化管理管控发挥特长、提供参考打下基础,定级结论对应着规范化管理管控,具有十分浓烈的关联性和趋同性。”
上海信托有关人士表示,《办法》是《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通知》推出以来信托业高层制度管理的进一步完善,针对具体指导信托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增加了好几个降权,特别是立即下降2个级别调整事项,增强了党建工作、企业品质等严重后果事宜针对监管评级产生的影响,展现了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高标准监管政策。”
提升风险防控实效性
本次《办法》的一大看点是,确定了系统化危害评估因素和方法。以资管业务经营规模、私募基金投资人情况和同业负债账户余额等数据做为评定因素,授予不一样权重值,挑选出系统化危害相对较高的期货公司。
邢成觉得,“《办法》参考系统重要性金融企业评估方法,融合资管业务风险特征,设立了期货公司系统化危害评价机制。根据挑选出具备系统化影响期货公司,采用多元化分类监管对策,进一步加强监管,使其稳健发展,能够降低其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和负面效应,防范金融风险。得到85多分有系统化影响期货公司,在提高企业市场地位的同时也为企业管控提出了更高要求。”
云南信托研发部门研究者杨巧伶表明,《办法》基本思路对比2016年版本号更为侧重防风险,根据实施细则方式,提高了对期货公司归类实效性及分派管控资源精确性。
在她看来,从过往总体金融行业风险暴露情况来看,单个金融企业存不存在重大风险的根本原因之一取决于公司治理层面,即公司股东是否将消费金融牌照作为取款机。从《办法》具体内容看,对于存在此类情况的企业,实施细则要求立即下降2个定级,这就能解决从定级因素方面识别不了这种公司的现象。但从信托行业往日风险暴露的情况来看,除开和其它金融业风险暴露存有共通性公司治理问题外,安全风险之一也在于非标准保证金账户不降反增问题。《办法》对这种情况也提升了目的性,明确对“新进行非标准保证金账户”的举动立即下降一个定级,这不仅也提升了后面规避风险实效性。
上海信托相关人士表示,《办法》第一次提出对期货公司开展系统化危害评定要求和方法,展现了信托业的必要性以及对于系统重要性信托公司的加强监管规定。相对于同级别其他企业,对系统化关键期货公司进一步提高了审慎监管规范,使其稳健发展,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
引导行业高品质转型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介绍,相对于现行标准期货公司监管评级标准,本次《办法》的第一大改进取决于全方位调节定级框架和因素设定,将定级架构提升为公司治理结构、资产规定、风险管控、自我管理和业务创新五个控制模块,各模块各自授予20%、20%、20%、30%、10%权重。
邢成提及,本次《办法》尤其将“业务创新”列入定级架构,并设置了10%权重,“10%权重并不算低,与现有信托行业进新三分类监管环境下加快转型发展,加快向以服务信托为核心的源头精准定位重归具备重要的推动作用和政策方针实际意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还强调,《办法》体现出了债权人权益保护与行为监管,也可以推动行业提升服务水平和转型升级。
债权人权益保护与行为监管层面,《办法》注重卖者尽职,正确引导期货公司立足于受委托人精准定位,将“收益人合理合法利润最大化”的发展理念根植于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控、自我管理、业务创新等环节;注重失职赔偿,规定期货公司综合评定其委托履行职责个人行为,对于渎职状况及时足额记提预计负债。
推动行业转型发展方面,《办法》催促、正确引导期货公司服务项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社会经济薄弱点,激励期货公司积极开展财产服务信托、公益信托、股权并购基金等源头业务流程,发展创新投资管理类业务,不断压力降待整顿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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