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3 年 3 月 9 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简称“山东证监局”)对公司债务相关方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号)《关于对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违反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东洋)作出的承诺的行为,具体如下:
2021 年 3 月 17 日,ST 东洋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暨拟签订〈债务转移三方协议书〉的议案》,ST 东洋与李兴祥及你公司三方签署《债务转移三方协议书》,你公司取得李兴祥持有的相关资产,李兴祥将其应付 ST 东洋业绩承诺补偿款 9332.16 万元以及延迟履行期间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收的相应利息的债务由你公司承担。你公司承诺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前以现金方式向 ST 东洋偿还全部债务,该承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可撤销。截至目前,你公司未以现金方式偿还业绩承诺补偿款及利息。
你公司上述违反承诺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履行承诺,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相关责任方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责任方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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