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笔诉讼的判决金额公司已记入往期负债,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2023年3月8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3民初24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1日、2019年5月1日与国检中心深圳珠宝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检中心”)签订了《珠宝首饰批量委托检验协议书》及《月结补充协议》,委托国检中心对公司及运营公司提供的珠宝玉石首饰样品进行检验。因公司及运营公司资金紧张,未能如期完全支付与国检中心合作所产生的相关检验费用,遂被国检中心诉至上述法院。该案件已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2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号)。
二、本案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8日收到罗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检中心深圳珠宝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9,110,973元并支付滞纳金4,632,556.96元(滞纳金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的滞纳金以9,110,973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475%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国检中心深圳珠宝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52,130.59元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笔诉讼的判决金额公司已记入往期负债,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3民初248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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