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 年 2 月 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2023年3月8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矿业”)作出的《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中色资运〔2023〕4号)、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作出的《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中色东方发〔2023〕18 号),中国有色矿业及中色东方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实际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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