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及法律责任。
一、此次诉讼的相关情况
2013年12月11日,四川西部网络资源控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或“西部资源”)原大股东四川恒康发展趋势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恒康”)与重庆城市公共交通开发设计项目投资(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开投集团”)及其广州宏佳盛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宏佳盛业”)签订了《关于并购重组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四川恒康、中西部资源以及开投集团就重庆市盛通电动大巴车动力装置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通电动式”)、四川恒通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恒通客车”)及其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交通出行租用”)公司股权转让相关的事宜协商解决筹备,2014年5月20日,企业签订了有关恒通客车59%股份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关于交通租用57.55%股份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其中,开投集团转让股份比例为47.85%)。
2014年11月24日,依据证监会下达的《关于不予核准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因为公司存在“根据自己企业的申请材料,你公司本次公开增发组成资产重组。在选用收益法评估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相融租用)价钱的情形下,相融租用股东未对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示业绩承诺;与此同时,存有相融租用公司股权转让缓冲期的盈利归原公司股东全部,包括你公司向股东服务承诺销售业绩且服务承诺额度远远高于赢利估计值买卖交易分配。”等情况,不符《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要求的情况,此次非公开发行申请尚未得到证监会发布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
以上非公开发行计划方案失败之后,企业通过自筹经费的形式实现了以上回收。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集团公司共拥有恒通客车66%股份(主要包括宏佳盛业原所持有的恒通客车7%的股权)、盛通电动式66%股份及其交通出行租用57.55%股份,并已经完成工商变更手续。企业通过对盛通电动式、恒通客车交通出行租用股份的回收,打造了新能源汽车机械设备生产和租赁的基本全产业链。
企业在回收交通出行租用57.55%的股权时,重康评报字(2014)第17号资产评估书表明交通出行租用公司股东所有利益在2013年11月30日的评估值为151,115.99万余元,即交通出行租用57.55%的股权相对应的评估值为86,967.25万余元,四舍五入后股权转让合同中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为86,967.3万余元。同时根据股权转让合同承诺,在此次公司股权转让结束后的前五个会计期间内,企业确保交通出行租用每一年完成不少于3.5亿的可分配利润。如没完成,企业应采取各种对策保证股东(指到时候依然拥有交通出行租用股份的股东)按照其占股比例获得与上述情况纯利润相对应的资产收益。
以上服务承诺期已经在2019年12月31日期满,企业没完成业绩承诺,依据承诺,企业应当2020年6月30日以前向股东付款上述情况资产收益。2020年1月8日,开投集团以西部资源为被上诉人向重庆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规定西部资源付款盈利补充款、逾期付款合同违约金及违约金等共计7亿余元。2020年12月,重庆仲裁联合会裁定西部资源应付款盈利补充款、逾期付款合同违约金及违约金等共计74,124.47万余元(在其中,逾期付款合同违约金暂测算至2020年12月31日)。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企业应对原子公司交通出行租用原大股东的业绩承诺款、合同违约金费等费用总计85,841.12万余元。
因别的经济纠纷,债务人申请办理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院(下称“新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都区法院判决竞拍、卖掉企业所持有的交通出行租用57.5%的股权,九州资评(2020)第039号分析报告表明这部分股份的评估值为70,670.85万余元(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6月30日)。依据阿里司法拍卖服务平台网页页面公布的《竞价结果确认书》表明:用户姓名重庆市城市公共交通开发设计项目投资(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竞拍号K1244于2021年7年27日10:00:00在成都市新都区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实施的‘四川西部网络资源控投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57.5%的股权’新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大应价获胜。该标底互联网拍卖价格是39,575.676万余元,远远低于其帐面价值,本次股份异常处理使公司产生超大金额投资损失48,682.75万余元,对2021年度盈利产生重大影响,进而造成企业该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
2021年8月,企业通过查看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知企业所持有的交通出行租用57.5%股份已经被司法部门划拨至开投集团。2021年9月,公司收到新都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4执576号之一)和《股权拍卖款支付情况》等裁判文书,就开投集团获拍企业所持有的交通出行租用57.5%股份下达拍卖判决,与此同时书面通知此次股权拍卖款付款状况。有关债务人已收到人民法院拨款的债务利息总共342,029,886.30元,此笔负债已偿还结束。剩下5,331.74万余元已缴纳至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重庆市一中院”),由(2021)渝01执227号案(即本诉讼涉及案子)申请执行人开投集团做为以上竞拍股份的首冻结股权产权人执行回转。
本次司法部门划拨结束后,集团公司仅拥有交通出行租用0.9%的股权,不会再列入合并报表范围,丧失营业成本由来,造成2021年度营业成本只有9,423.54万余元,对企业将来的财务指标分析及核心业务发展趋势产生重大影响。2021年年报公布后,企业因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左右纯利润孰低者为负数、2021年度扣减与主营不相干总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主营业务收入小于rmb1亿人民币、2021年末净资产为负值、企业2021年度会计报表被出示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所以被上海交易所(下称“上海交易所”)执行暂停上市。
2022年1月,因开投集团以企业无法执行法律规定付款责任为理由,再次申请执行公司财产,由重庆一中院判决在“阿里拍卖·司法部门”(sf.taobao.com)上公开拍卖企业所持有的交通出行租用0.9%的股权,起拍为817.782万余元,因没有人竞价,该次拍卖流拍。2022年3月,企业通过查看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知以上股份已经被司法部门划拨至开投集团,并接着接到重庆市一中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21)渝01执恢451号之三),就企业所持有的交通出行租用0.9%股份司法部门划拨至开投集团下达执行裁定。
除此之外,开投集团将持有的公司债权于2021年12月30日在“重庆市股权交易网”(www.cquae.com)公开挂牌对外开放出让,扣减法院拍卖公司财产所获得的账款后,该债务转让成本价为80,186.90万余元,初次挂牌上市期间为20个工作日左右,截止到以上挂牌上市截止日期,此次挂牌上市并未征选到对符合条件的意愿购买方。经多次延牌后,因一直未征选到对符合条件的意愿购买方,开投集团所持有的公司债权依次四次调整了出让成本价,并最后一次延牌截止日前展开了撤牌。2023年1月16日,以上债务在“重庆市股权交易网”(www.cquae.com)第五次再次公开挂牌对外开放出让,出售成本价为最后一次调节的挂牌价格22,614.69万余元。
2022年6月,公司收到开投集团《关于公开转让债权的函》,函询企业对其持有的以上债务有没有回收意愿,并安排明确提出意愿收购价或其它工作提议。目前为止,企业尚未回复函,与此同时,由于企业存在重大资不低债和退市风险警示的实际情况,把不考虑到以西部资源为主导回收以上债务。
主要内容详细企业临2020-004号《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2020-007号《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2020-009号《涉及仲裁的公告》、临2020-054号《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临2021-058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2021-068号《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2021-069号《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暨债权人拟转让公司债权的公告》、临2022-005号《关于涉及仲裁暨原控股子公司0.9%股权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临2022-008号《关于涉及仲裁暨原控股子公司0.9%股权再次被司法拍卖的公告》、临2022-014号《关于涉及仲裁暨原控股子公司0.9%股权再次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临2022-036号《关于涉及仲裁暨原控股子公司0.9%股权被司法划转的公告》、临2022-039号《关于涉及仲裁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2022-076号《关于涉及仲裁暨收到债权人〈关于公开转让债权的函〉的公告》、临2022-106号《关于债权人拟转让公司债权进展及股票交易风险提示相关事项的更正公告》、临2022-107号《关于债权人拟转让公司债权进展相关事项更正的说明公告》及其临2022-011号、临2022-013号、临2022-020号、临2022-024号、临2022-032号、临2022-037号、临2022-040号、临2022-041号、临2022-043号、临2022-055号、临2022-067号、临2022-069号、临2022-071号、临2022-073号、临2022-074号、临2022-077号、临2022-078号、临2022-080号、临2022-084号、临2022-085号、临2022-087号、临2022-094号、临2022-096号、临2022-100号、临2022-102号、临2022-104号、临2022-108号、临2022-111号、临2022-112号、临2022-114号、临2022-117号、临2022-124号、临2022-127号、临2022-132号、临2022-136号、临2022-140号、临2022-142号、临2022-144号、临2022-145号、临2022-146号、临2022-148号、临2022-150号、临2023-002号、临2023-017号、临2023-024号《关于涉及仲裁暨债权人拟转让公司债权的进展公告》。
二、工作进展
以上开投集团所持有的公司债权(第五次再次挂牌上市)第二次延牌为5个工作日左右,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截止到此次延牌截止日期,并未征选到对符合条件的意愿购买方。
2023年3月2日,开投集团所持有的公司债权(第五次再次挂牌上市)开展第三次延牌,继续留在“重庆市股权交易网”(www.cquae.com)公开挂牌,此次挂牌上市截止期为2023年3月8日。
三、其他相关表明及风险防范
1、自开投集团取得成功获拍企业所持有的交通出行租用57.5%的股权后,企业即失去主营核心资产,营业成本大幅度下降,导致公司2021年度扣减与主营不相干总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主营业务收入小于rmb1亿人民币,并且对企业将来的主营稳定发展及销售业绩产生重大可变性危害;与此同时,同时导致企业产生超大金额投资损失48,682.75万余元,导致公司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左右纯利润均是负数、加上开投集团对公司仲裁所形成的8.5亿人民币债务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导致公司2021年末资产总额为-49,147.9万余元。除此之外,因存在与长期运营有关的诸多重要可变性,以及企业原子公司交通出行租用拒不配合年度审计报告工作中,导致公司2021年度会计报表被出示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基于此,企业股票已自2021年年报公布后在2022年5月6日将执行暂停上市。
经财务部计算,预估2022年度完成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为-13,000万余元到-16,000万余元,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纯利润为-1,600万余元到-2,100万余元;预估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8万到10万元,2022年度扣减与主营不相干的经营收入和不具有商业实质收入后主营业务收入为0万余元到1万元;预估2022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资产总额为-60,000万余元到-70,000万余元,2022年度有关的实际财务报表以年度报告为标准。
2、企业股票2023年2月27日收盘价格为0.74元/股,已经连续20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小于rmb1元。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海交易所”)仅发售A股个股的上市公司,假如企业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内的每天股票收盘价均低于rmb1元,企业股票有可能被上海交易所暂停上市买卖。企业股票已碰触以上买卖类股票退市情况,自2023年2月28日股市开市起股票停牌。2023年2月27日上海交易所向领导传出拟停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前通知单。依据《股票上市规则》9.6.1条规定,买卖类强制退市企业股票无法进入退市整理期买卖。
3、2014年至今,公司和开投集团的一系列公司股权转让买卖及实行等事宜,包含但是不限于恒通客车资产收购与售卖,恒通客车因骗补被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工信部惩罚,交通出行租赁的业绩承诺,交通出行租用法院拍卖与划拨事件后,给他们带来了重大损失和严重危害,导致企业造成极大财产损失。资产总额转负、丧失主营,司法部门划拨股份后交通出行汽车租凭公司回绝相互配合企业对它进行2021年度财务审计等因素,公司被执行暂停上市。对于此事过程的相关事件及形成原因早已被很多中小股东高度关注,同时向企业明确提出核查及追索要求。对于此事,目前已经标示律师顾问机构领导小组调查分析。
2022年4月,公司就原子公司恒通客车分别于2016年12月被国家财政部、2017年1月被国家工信部行政处分事宜,而造成我们公司做为恒通客车股份购买方遭遇的严重危害和损失,向重庆仲裁联合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规定被上诉人开投集团向领导退还恒通客车股权转让价款、赔付企业按占股比例承担恒通客车的罚款及失去的东西财政补助、赔付企业涉及到以上交通出行租用业绩承诺赔偿案已被银行起诉金额,及担负此案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总共36,862.6856万余元。
此案于2022年8月31日开展不会公开开庭审理, 2023年1月上中旬,公司收到重庆仲裁联合会下达的《裁决书》((2022)渝仲字第1412号),就此案做出终局裁决,驳回申诉企业的仲裁请求,并由企业担负仲裁费。
虽然接到以上驳回申诉诉讼的终局裁决,但公司认为从2014年回收恒通客车、盛通电动式交通出行租用股份到2022年彻底丧失以上企业股份,造成了公司主要业务缺少、资金链断裂的重大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与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公司正在开展提起诉讼准备工作,以最大程度维护投资者利益企业利益。可是,以上损害能否通过法律制裁给予挽留,依然存在极大不确定性。
(主要内容详细企业临2022-054号《涉及仲裁的公告》、临2022-068号、临2022-092号《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及其临2023-001号《关于涉及仲裁暨收到〈裁决书〉的公告》)
4、2022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股东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允许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南宁市三山煤业开发设计有限公司(下称“三山煤业”)以自筹经费rmb1,250万余元回收山西省通炜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山西省通炜”)67%股份。回收结束后,山西省通炜进到生产制造分阶段,随后进行设备运行状态检查维修,及其协调管理机构顾客、经销商的相关工作,但是由于持续不断的疫情冲击,及其债务人随时都可能冻洁或者进行财产实行压力,目前为止,山西省通炜的生产运营并未进行。
5、现阶段以上债务挂牌上市事宜仍在信息发布平台期内,后面可能会把涉及到竟价、交款、债务产权过户等各个环节,如以上程序流程进行,企业将依据最后的结果,严格履行对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若此次债务被成功挂牌,债务人变动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继续与债务人积极主动商议,争取妥善处理以上债务,最大程度的维护公司与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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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四川西部网络资源控投有限责任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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