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4版)
1、加快筹资项目建设,加强筹资管理
本次募集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线进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配置内部资源,加快募集资金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资金尽快生产,实现预期效益,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在筹集资金到位之前,为了尽快实现筹集项目的利润,公司计划积极分配资源,开展筹集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强项目相关人才和技术储备,努力尽快实现项目的预期收入,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造成的即期回报稀释的风险。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执行相应的使用审批程序,并按照应急原则安排募集资金继续投资。公司计划在资金规划、使用、会计和风险防范方面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在实现预期收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回报股东。
2、提高公司销售收入,科学控制成本和成本,提高利润水平
公司首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规模将显著增加,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长期发展能力将显著提高,为公司加快发展和加强盈利能力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公司将继续增加研发投资,加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升级,积极发展市场,巩固和提高公司的市场地位,促进公司业绩的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公司将实施严格、科学的成本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成本预算管理、配额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薪酬提取、审查披露程序,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业务风险、管理风险,不断提高公司的利润水平。
3、严格执行现金股息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提高公司投资价值
为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2022-2024)中明确了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并制定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股息,通过各种方式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分配的监督,不断提高公司的投资价值。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填补稀释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也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也不会侵犯公司的利益;
2、认真履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得以不公平的条件免费或者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传递利益,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严格遵守公司预算管理,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提前消费;
5、不使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和消费活动;
6、尽最大努力实现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
7、由董事会或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将与公司补偿回报措施的实施挂钩;
8、推动公司未来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写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关;
9、支持与公司实施回报措施有关的提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本承诺出具后,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填写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有其他要求的,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的,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承诺人愿意赔偿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填补稀释即期回报措施
1、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不超过,不侵犯公司利益;
3、不得以不公平的条件免费或者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传递利益,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和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和规定,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5、坚决不使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和消费活动;
6、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推动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补偿回报措施的实施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7、如果公司计划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我承诺在自己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支持公司将员工股权激励行使条件与公司补充回报措施的实施挂钩,并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票(如有表决权);
8、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有不同的要求,我将自愿无条件地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做出承诺。
本承诺出具后,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填写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有其他要求的,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的,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承诺人愿意赔偿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保荐人意见
发起人认为:发行人预期即期回报稀释是合理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是可行的,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
七、利润分配政策承诺
(一)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政策的目的和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考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
(二)未弥补损失的,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四)公司持有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
(5)现金分红利润分配优先;
(6)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2、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结合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分配利润。在现金股息条件下,利润分配优先;如果公司收入快速增长,董事会认为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息分配后提出并实施股息分配计划。
(2)分配前提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也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3)中期利润分配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分配中期利润。
(4)现金利润分配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股息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盈利。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何公积金后,应当实行现金股息。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得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5%。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商业模式、利润水平和是否有重大的资本支出安排,确定公司现金股息在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①公司发展阶段成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成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的,可按前款(3)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①公司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②未来12个月,公司计划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30%。
(5)股票利润分配
在实施现金分配利润的同时,公司可以通过股票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股票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股票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并考虑对未来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计划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制定利润分配计划和决策机制
(1)董事会在制定股东回报计划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股息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2)公司利润分配计划由董事会提出,并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董事会制定具体利润分配计划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应当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的安排或原则。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计划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计划提出审计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股息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计划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批准,经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在决策和论证利润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意见。利润分配计划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批准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计划时,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并经公司独立董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计划时,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计划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一半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方便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现金股息的具体计划时,应主动通过各种渠道与股东沟通,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符合利润分配前提,公司去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计划不包括现金分配决定,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原因和考虑因素,不用于现金股息利润保留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发表意见。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息(或红股)的分配。
4、指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周期和调整机制
(1)因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战略规划、经营状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确实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的,调整后的计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提前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涉及调整或者变更章程规定的现金股息政策的,经董事会决议同意,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2)发行前滚动利润安排和已完成的决策程序
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利润分配的议案》。发行前可供股东分配的滚动利润将由发行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受。
上述承诺是公司的真实意图,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督促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股东严格履行公开承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以下承诺:
(一)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控股股东对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公司已通过招股说明书作出相关公开承诺。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承诺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公司应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
3、本公司未履行承诺取得收益的,属于发行人;
4、公司将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股息或其他收入,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或替代承诺,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5、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给发行人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果证明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不真实或不遵守,公司应将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收入收入上缴发行人,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延长6个月。
(3)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对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分别承诺,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承诺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本人应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
3、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属于发行人;
4、我将停止从发行人那里获得工资、股息或津贴,直到我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或替代承诺,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5、未履行有关承诺给发行人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果证明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不真实或不遵守,我应将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收入收入上缴发行人。同时,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延长6个月。
(4)其他股东对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已通过招股说明书作出相关公开承诺。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承诺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企业应当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
3、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属于发行人;
4、企业将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股息或其他收入,直至企业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5、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给发行人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果证明有关股票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不真实或不遵守,企业应将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收入收入上缴发行人,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延长6个月。
九、虚假陈述赔偿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已就虚假陈述赔偿作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对虚假陈述赔偿的承诺
1、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开始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的损失取决于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取决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确定的方式或金额。
2、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建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依法回购。回购价格由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及相关违法事实之日起前20只交易股票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公司上市后除权除息的,应当相应调整上述发行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
3、上述承诺是公司的真实意图,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虚假陈述赔偿的承诺
1、投资者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我/我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开始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的损失取决于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取决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确定的方式或金额。
2、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回购价格由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及相关违法事实之日起前20只交易股票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公司上市后除权除息的,应当相应调整上述发行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
3、上述承诺是本人/本公司的真实含义。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虚假陈述赔偿的承诺
1、投资者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我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开始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的损失取决于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取决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确定的方式或金额。
2、上述承诺是我的真实意图,违反上述承诺,我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人承诺
发起人民生证券有限公司承诺:“如果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律师事务所承诺
浙江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诺:“如果发行人发行的上市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会计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承诺:“浙江双元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5、验资机构承诺
验资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承诺:“浙江双元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避免同行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与公司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凯毕特、实际控制人郑健、持股5%以上的股东胡美琴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
(1)控股股东凯毕特承诺
“1、截至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公司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可能形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确保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竞争的活动。
3、如果发行人进一步扩大其业务范围,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扩大后的业务竞争;如果可能与发行人扩大后的业务竞争,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A、停止与发行人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竞争业务纳入发行人经营;C、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第三方。
4、违反上述承诺的,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对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进行全额赔偿或赔偿。
5、本承诺书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不得变更或撤销。”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本人及其近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我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可能形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确保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鼓励其他企业不参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竞争的业务。
3、如果发行人进一步扩大其业务范围,我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扩大后的业务竞争;如果可能与发行人扩大后的业务竞争,我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A、停止与发行人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竞争业务纳入发行人经营;C、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第三方。
4、如果我违反上述承诺,我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并对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和/或间接损失给予充分的赔偿或赔偿。
5、本承诺书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不得变更或撤销。”(下转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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