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7 以下简称证券: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7
西安聚光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激励对象名单的验证意见和公示说明
公司监事会和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Xi安聚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西安聚光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公布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根据宣传情况核实了预留激励对象名单。相关宣传和验证情况如下:
一、公示说明
(一)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上述公告披露了《西安聚光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和《西安聚光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内部宣传
1、宣传内容:公司保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
2、公示时间: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共10天。
3、宣传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4、反馈方式:通过设置反馈电话、电子邮件或面对面反映等方式收集反馈,并记录相关反馈。
5、公式结果:宣传期已满。在宣传期内,未收到任何人对预留激励对象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核实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Xi安聚光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以下核实意见:
(1)列入激励计划预留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激励计划中预留的激励对象不得成为《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近12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4、《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预留的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关键员工(包括全资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预留给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兴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田野先生、李晓宁先生、侯东先生。除上述人员外,本激励计划预留给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或独立董事、监事。
(四)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无虚假、故意隐瞒或者造成重大误解。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保留,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西安聚光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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