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7 证券简称:天智航 公告编号:2023-033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于2023年5月11日通知公司全体董事,2023年5月12日通信,会议应出席9名董事,实际出席9名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张送根先生主持。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表决后,形成以下决议:
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取得成效,同意确定2023年5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授予687.8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投票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回避:相关董事张送根、徐进、马敏已回避表决。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
公司变更部分募集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符合公司的主要业务发展方向和业务发展战略,有利于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同意变更智能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投票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特此公告。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88277 证券简称:天智航 公告编号:2023-034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和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5月11日通知公司全体监事,2023年5月12日通信,应参加3名监事,实际参加3名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伟军主持。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公司具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资格。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等在公司(含子公司)工作的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除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送根先生外,不包括其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他们单独或共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其资格是合法有效的。
(3)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无其他不能授予或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实现了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
(4)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第一个授予日进行核实,认为激励计划的第一个授予日确定为2023年5月12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相关授予日的有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12日,并同意以8.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授予687.80万股限制性股票。
投票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
公司变更部分募集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未来战略发展方向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变相变更,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变更智能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
投票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天智航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88277 证券简称:天智航 公告编号:2023-035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5月12日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687.80万股,占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本总额的1.53%,占939.1939万股。
● 股权激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3年5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66元/股的价格授予114名激励对象687.8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授予已执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1、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4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戴昌久作为征集人,对公司计划于2023年5月11日召开的2023年首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公布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信息。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年5月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验证意见和公示》。
4、2023年5月11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5、2023年5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披露《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自查报告》。
6、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2)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之间的差异
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授予是否符合条件的有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①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②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中内部控制;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未按法律法规出现、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
④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况:
①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②近12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过仔细核实,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没有上述情况,也没有其他情况不能授予或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实现。董事会同意,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期为2023年5月12日,并同意以8.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4名激励对象授予687.80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授予是否符合条件的有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公司具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资格。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等在公司(包括子公司)工作的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除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送根先生外,其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不包括单独或共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要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无其他不能授予或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实现了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
(4)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第一个授予日进行核实,认为激励计划的第一个授予日确定为2023年5月12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相关授予日的有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12日,并同意以8.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授予687.8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授予是否符合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第一个授予日期为2023年5月12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中授予日期的有关规定。
(2)未发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具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其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未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实现。
(5)公司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政资助,包括担保贷款。
(6)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时,有关董事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有关议案的表决,非有关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员工实现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实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期为2023年5月12日,并同意以8.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授予687.80万股限制性股票。
(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2023年5月12日首次授予日:
2、首次授予:687.8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14人
4、首次授予价格:8.6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所有权或无效之日起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的所有权条件后,按约定的比例分类。所有权日期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以下期间所有:
①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天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30天起计算至公告前1天;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测、业绩快报公告前10天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法律披露之日起;
④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限。
上述“重大事件”是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应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文件变更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的,适用变更后的有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
■
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者因不符合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者无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限制性股票在所有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由于资本公积金增加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除等情况,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同时受所有权条件的限制,所有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制性股票当时不得归属的,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股份也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1、上述任何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公司股份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在有效期内,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目标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预留权益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的20.00%。
2、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3、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和法律意见后,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激励对象未明确12个月以上的,保留权益无效。
4、如果上表中的总值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一致,则为四舍五入造成的。
二、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无下列情形: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等骨干人员,与公司有雇佣或劳动关系,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4、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满足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5、公司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未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实现。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12日,并同意以8.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授予687.80万股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说明公司股份的买卖情况
经公司自查,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2月10日,公司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前,买入公司股份8万股,卖出公司股份9万股。公司股票交易决策是基于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交易判断,在买卖公司股票之前,不知道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也没有人员泄露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建议买卖公司股票,不使用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
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限制性股票前6个月不买卖公司股份。
四、会计处理方法及业绩影响计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部《股票支付准则应用案例》逐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1号一股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参照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15.90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授予日至每期第一个归属日);
(3)历史波动分别为43.8764%、48.1168%(分别采用天智航近12个月和24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0353%、2.2703%(分别采用中国国债1年期和2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根据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按所有权比例分期确认,并在定期损益中列出。根据会计准则,具体金额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023-2025年股份支付费摊销如下: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所有权数量有关。如果激励对象在所有权前离职,公司绩效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相应标准,实际所有权数量将相应减少,从而降低股票支付成本。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的稀释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根据目前的信息,公司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的年净利润有影响,而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但同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稳定性,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运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成本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公司的激励本计划的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按照《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仍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期、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七、网上公告附件
(一)《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二)《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授予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88277 证券简称:天智航 公告编号:2023-036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以及实施主体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项目中“智能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安徽省合肥经济开发区邦泰科技城改为北京中关村西三旗(金宇)科技园,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天智航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改为公司。
2023年4月,公司与北京金宇创新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创新”)签订了中关村西三旗(金宇)科技园房屋销售合同,在中关村西三旗(金宇)科技园项目中购买金宇创新 T7 建筑地面的研发设计 1-5 层,土地用途为R&D设计(详见公司2023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筹资项目建设进展及房地产购买的公告》)。变更后,“智能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将在上述公司购买的自有房地产中实施。
发起人中信建设投资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设投资证券”)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事项发表了明确的验证意见。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准》(证监会许可[2022]797号)批准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295091股A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股价格12.53元,募集资金总额370、199、990.23元。2023年2月23日,中信建投证券已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扣除中信建投证券承销保荐费6.5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63、699、990.23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总发行费10.43、396.2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9、756、594.0元。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核实确认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并出具会计报表(2023)第062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专门的募集资金账户。募集资金到达后,全部存入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已与发起人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详见2023年3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上市公告书》披露。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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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根据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经公司审慎研究,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医疗中心建设项目”进行了优化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实施地点调整
■
2023年4月,公司与北京金宇创新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创新”)签订了中关村西三旗(金宇)科技园房屋销售合同,在中关村西三旗(金宇)科技园项目中购买金宇创新 T7 建筑地面的研发设计 1-5 层,土地用途为R&D设计(详见公司2023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筹资项目建设进展及房地产购买的公告》)。变更后,“智能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将在上述公司购买的自有房地产中实施。
(二)项目实施主体调整
■
注:安徽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本次变更后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
总的来说,上述变化并没有改变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也不会对募集资金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四、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变更了“智能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符合公司的主要业务发展方向和业务发展战略,有利于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变相变更,也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审议程序
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智能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安徽合肥经济开发区邦泰科技城改为北京中关村西三旗(金宇)科技园,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天智航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改为公司。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募集项目变更的相关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上市公司监督指南》、《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要求。公司部分募集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变更不会对募集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也不会发生变化或变相变化。本议案我们一致同意。
(二)监事会意见
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未来战略发展方向,对部分募集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进行了审慎决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变相变更,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变更智能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部分募集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变更。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部分募集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1标准化经营、上市公司监管指南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综上所述,发起人对公司部分募集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变更无异议。
七、网上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二)《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验证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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