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23-032
关于江苏阳光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上级股权结构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变动是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股东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控股”)上层股权结构的调整,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 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今天,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阳光集团的来信。持有阳光集团99%股权的股东阳光控股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上述变更最近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控股股东上层股权结构变更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变更前的基本情况
变更前,陆克平先生的持股比例为60.2925%,是阳光控股的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丽芬女士的持股比例为33.7075%;王洪明先生的持股比例为6%。变更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产权和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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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益变更后的基本情况
陈丽芬女士将其6.5%的阳光控股股权转让给陆克平先生。股权转让完成后,陆克平先生的持股比例为66.7925%,仍是阳光控股的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丽芬女士的持股比例为27.2075%;王洪明先生持股比例为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然是陆克平先生。最近,上述转让已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变更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产权和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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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控股股权结构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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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是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上级控股股东阳光控股股权结构的调整,不涉及向市场减持。阳光控股股权结构的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陆克平先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变更。
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600220 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号:临2023-033
江苏阳光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东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重新签署
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变动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是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陈丽芬女士和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郁琴芬女士和孙宁玲女士终止了原来的一致行动关系,阳光集团、郁琴芬女士和孙宁玲女士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
●股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股权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
今天,公司收到股东阳光集团、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陈丽芬女士的通知。经各方协商,陈丽芬女士与阳光集团、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签订了《终止协议》,阳光集团、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签订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3年5月15日,公司股东陈丽芬女士与阳光集团、余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签署了《终止协议》。同时,为了稳定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阳光集团、于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于2023年5月15日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同意在处理相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如果双方在充分沟通和协商后不能就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达成协议,双方应在股东大会上以阳光集团的意见为准投票。
股权变动前,阳光集团、郁琴芬、孙宁玲、陈丽芬直接持有226、311、454、162、14000、91、648、980、148、181、02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69%、9.09%、5.14%、8.31%,上述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总持股比例为35.23%。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陆克平先生。
股权变更前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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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动后,各股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保持不变。阳光集团、余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为同行动人,总持股比例为26.92%。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陆克平先生。陈丽芬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48、181、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31%,仍为公司5%以上的股东。
股权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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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签署和履行原一致行动协议
2013年8月5日,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控股”)持有阳光集团100%的股权,陆克平先生持有阳光控股58.2925%的股权,是阳光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先生和陆宇先生是父子关系;陆宇先生和孙宁玲女士是夫妻关系。陈丽芬女士持有阳光控股38.7075%的股权,是阳光集团董事长。阳光集团与陈丽芬女士、陆羽先生、孙宁玲女士签署了协议,阳光集团与陈丽芬女士、陆羽先生、孙宁玲女士组成协议,同意各方作为公司股东,处理相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事项应采取协议行动。
2017年2月,原股东陆宇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092%)转让给母亲余琴芬女士。转让完成后,余琴芬女士继续与原协议方一致。
截至《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协议》签署之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在履行《一致行动人协议》期间已完全遵守协议,无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的行为,无未解决或潜在纠纷。
三、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协议》和新《一致行动人协议》
陈丽芬女士于2022年3月底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详见公司2022年4月2日披露的公告号:《关于变更董事长、总经理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陈丽芬女士已不再担任公司、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实际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2023年5月15日,陈丽芬女士与阳光集团、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协议》,经相关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目前,陈丽芬女士只直接持有公司8.31%的股份,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股东阳光控股27.2075%的股份(陈丽芬女士在阳光控股的股份详见公司在本公告当天披露的公告号:《关于控股股东上层股权结构变更的公告》)。
2023年5月15日,为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与孙宁玲女士、余琴芬女士重新签署了协议,同意在处理相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采取协议;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业务发展重大事项前,就各方行使的表决权达成协议,并按照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如果双方在充分沟通和协商后不能就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达成协议,双方应在股东大会上以阳光集团的意见为准投票。
四、股权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股权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陆克平先生。股权变更是由公司股东协议安排造成的,一致行动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变更,不会对公司日常业务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要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管理变更,不会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不损害中小型投资者的利益。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更不涉及收购报告披露和要约收购报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披露了《简单权益变更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股权变更报告》(陈丽芬)、《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解除江苏阳光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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