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50 股票简称:龙津药业 公告编号:2023-007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事项,被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涧龙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被列为诉讼第三人。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云0102民初1364号、(2020)云0102民初1505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诉讼事项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2021年2月22日,公司通过本诉讼事项第三人(即南涧龙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2021年4月,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获受理,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2021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云01民终8182号、(2021)云01民终8224号《民事裁定书》,公司的上诉请 求获支持,裁定该诉讼事项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审重审),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2022年4月7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云0102民初25182号、(2021)云0102民初25184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2022年4月19日,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25182号、(2021)云0102民初25184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2022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云01民终11444号、(2022)云01民终11445号《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3年2月28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云01民终11444号之一、(2022)云01民终114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25182号、(2021)云0102民初25184号民事判决;驳回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有关本次诉讼对公司的业绩影响及会计处理方式,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五、备查文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民终114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2、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民终114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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