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已经实施六年多了,这是第一次修订。自2022年12月30日起,慈善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审后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最近的小组审议提案中,一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一些参加会议的人对新增紧急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等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现行慈善法规定的政策支持不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郑功成表示,“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促进共同富裕”是慈善法的指导方针,意味着慈善应纳入国家发展的全局和大局。
“修改慈善法的重要背景是,我国的慈善发展确实落后。从2014年到2015年,我参加了这项法律的制定和审议。2016年通过实施时,全国高度重视。大家对慈善发展都有很高的期望,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太大的发展。据统计,我国慈善机构每年捐赠约2000亿元,发展慈善机构的热情不高。”郑功成说。
郑功成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政策支持不到位,这导致了我国慈善资源动员非常有限、慈善机构数量少的现实。”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民政部原副部长、中国慈善总会会长宫蒲光在参加分组审议时表示,在拟定提案的过程中,经历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现行慈善法共12章112条,增加一章21条,修订47条,修订幅度相对较大。
第九稿已提交常委会审议,“还有一些内容呼吁很高,但协调中没有达成协议,不能写进去”。宫蒲光表示,希望这些内容能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努力将一些实际的优惠政策和重要建议纳入修订范围,目前还没有写入建议。
修改慈善法应当向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捐赠免税额度发出明确的信号
法案规定:国家对公益慈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等组织积极参与公益慈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民政、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制定。"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小组审议中提出,对税收优惠的规定仍然过于笼统和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欧阳昌琼认为,慈善法应该明确哪些税种应该给予哪些优惠,否则应该等到修改相应的税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或制定相关方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提出,法案规定的捐赠人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具体减免税法需要在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中提出要求。建议进一步明确或完善慈善机构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中的免税范围。慈善法应当与其他法律法规联系起来,撰写公益慈善的优惠,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慈善机构的免税范围。例如,慈善机构免征所得税或至少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实现资产资本增值,从而促进慈善机构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郑功成表示,该法案应当“明确信号是提高个税捐赠免税额度”。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所涉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和税前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是指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中发生的公益捐赠费用,扣除限额为原综合所得和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30%。;扣除分类所得的,扣除限额为本月分类所得应纳税额的30%。换言之,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为30%。
根据2018年修订前的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利润总额不足10%的公益捐赠费用。换句话说,企业捐赠所得税的减少金额是利润的10%。
"企业与个人的比例为1。:这个突出支持个人捐赠的方向非常正确,符合我国公益慈善发展的规律。”郑功成说。
但是,根据现行所得税法,企业捐赠所得税的减少金额已增加到利润的12%。与此同时,应纳税额在结转后三年内扣除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换言之,累计可达36%。
"现在,公司与个人的比例已经从最初的1:3变成了36:30,政策信号变成了激励企业捐赠的基本规律,明显不符合激励慈善捐赠的基本规律,更不符合激励先富后富的宏观政策取向。”郑功成说。
“目前,在中国的捐赠总额中,个人比例不到30%。大多数捐赠者是企业。中国的捐赠者结构不合理,需要通过一些鼓励个人捐赠的政策来调整。”宫蒲光说。
宫蒲光建议,个人捐赠过多的部分应与企业捐赠进行比较,然后结转两年,至少一年。如果未来不能结转一两年,个人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可以从30%提高到50%。
宫蒲光说:“个人捐赠就是把自己税后的个人收入取出来捐赠,很难有价值,所以多一点税收支持是应该的。”
郑功成还建议允许个人捐赠免税额度结转一两年,以传达正确的政策信号。
慈善捐赠税的独特优惠应当正常
慈善捐赠的其他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在扶贫期间,在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增值税、消费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中,对贫困地区实行全额捐赠和税前扣除政策,减少“三税两附加”。
“几年前,我们在脱贫攻坚中采取了全额免税政策,但这只是一种阶段性、过渡性的措施。”郑功成说。
宫蒲光认为,这应该是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正常特殊优惠政策,体现了第三次分配发展滞后地区的政策激励。虽然他已经摆脱了贫困,但他仍然是一个相对贫困或发展滞后的“三区三州”。
郑功成也希望慈善法明确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促进全社会小额捐赠方面,精神褒奖可以起到促进全社会小额捐赠的作用。
法案规定: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自然人、法人等在慈善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给予表彰。
“要营造人人善良、人人善良的社会氛围,最重要的是社会认同和精神赞美,建议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赞美机制。”郑功成说。
“从国家、省、市、县、乡甚至社区,做好事的人都应该赞美他们,宣传他们的奉献精神,允许社区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和受益者在精神上赞美捐赠者和帮助者,最终形成大家赞美做好事的社会氛围。”郑功成说。
慈善税收优惠也与遗产税有关。
郑功成建议,应尽快开始研究遗产税、赠与税等税收制度。“未来,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应该先给后取,也是为了放水养鱼。它还可以为个人和家庭财富的积累和财富去向的安排提供长期而清晰的预期,这将为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培林也建议,在遗产税颁布之前,应该有一定的激励机制,比如在提案中增加“建立个人财产慈善捐赠激励制度”的规定。
慈善组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专业服务能力亟待提高。
该提案总结了近年来慈善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方面的经验,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突出问题,吸收了当地立法中的良好做法,并与正在审议的应对管理法提案进行了协调,系统规范了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慈善活动,并设置了新的应急慈善专章。
“提案增加规定:当地政府应及时公开志愿者,遵守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纪律和要求。近年来,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的行为有时过于混乱,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甚至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地方政府应立即向社会公开,志愿者应遵守纪律和相关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吴恒在小组审议中说。
吕薇委员表示,慈善组织愿意参与我国许多重大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但缺乏提前的机制建设和协调,慈善组织缺乏专业服务能力。建议在促进措施中增加两个方面。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慈善组织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正常的联系和联动机制,定期开展预防演练。二是加强对慈善组织专业人员培训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提高慈善组织的专业服务能力。
完善网络慈善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仍需细节规定
为了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的空白,法案增加了一项新规定,个人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以解决自己或家庭的困难。求助者和信息发布者应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事实骗取支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审查求助信息真实性的责任。国务院民政部门将与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规则。
宫蒲光认为规定网络个人帮助非常重要。考虑到法案要求网络个人帮助,必须强调“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帮助信息。建议在“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家庭的困难,向社会发布帮助信息”这句话中,在“困难”后面加上“通过网络平台”。
建议总结吸收近年来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和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好方法,适应互联网捐赠快速发展的现实,明确指定部门,区分不同平台的功能和责任,规范网络慈善秩序,保障网络慈善参与者权益。
李培林委员表示,近年来,慈善机构公开募捐的监管备受关注,尤其是网络慈善捐赠出现后,发展迅速,出现了许多问题。在使用捐赠时,一些慈善机构在网络慈善活动中与第三方合作存在一些问题。作为慈善机构,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更加谨慎,承担相关责任。因此,建议在“慈善机构应对合作伙伴进行评估,并在捐赠计划中注明合作伙伴的相关信息”后,完善提案,增加“并承担合作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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