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广汇能源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5名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公开谴责的决定。这一处罚源于广汇能源在2021年至2023年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巨额资金,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非法资金占用量巨大,持续时间长
根据广汇能源公告,从2021年到2023年,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第三方向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26.29亿元的资金,支付预付款、采购款和工程款。这些资金交易构成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
具体来说,2021年资金占用3.9亿元,年末余额3.9亿元;2022年资金占用8.94亿元,年末余额4.39亿元;2023年资金占用13.44亿元,年末余额7.79亿元。这种违规行为持续了近三年,占用资金的规模逐年增加,反映了问题的严重性和可持续性。
值得注意的是,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直到2024年1月至8月才归还全部7.79亿元。截至2024年8月底,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然而,在整个过程中,广汇能源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本交易。
许多违法行为违反了监管规定
作为控股股东,广汇集团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多项监管规定。首先,这种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损害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其次,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本交易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南第8号-上市公司资本交易和对外担保监管要求》第三条的规定。
此外,广汇能源的行为也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第4.5条.1条、第4.5.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一号-规范运作》第四条.1条、第4.2.4条、第4.3.一条等多项规定。这些规定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规范经营要求等方面。
公司高管未尽职责被追究责任
在这次处罚中,广汇能源的一些高级管理人员也因未能勤勉负责而被追究责任。时任董事长韩世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负责人,时任总经理闫军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马晓燕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倪娟、杨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广汇集团,批评广汇能源有限公司及上述五名高管。这一处罚措施不仅反映了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标准化经营的严格要求,而且警告其他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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