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9月28日,中国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1号解释性公告》),进一步规范上市企业非经常性损益信息公开个人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表明,《1号解释性公告》对于投资者适当点评公司经营业绩和营运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一些要求与目前市场具体情况不适合,一部分要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分歧,必须适度予以调整健全。
此次修定主要解决三方面难题,一是管控在实践中销售市场呈现出的问题,如非经常性损益评定缺乏原则问题引导,销售市场分辨标准不统一;二是一部分要求与目前市场自然环境、发展过程不匹配,如资产有关例举新项目无法适当考虑到企业开展中的所有金融活动;三是伴随着监管规则的变化,应适当调整《1号解释性公告》相关知识,与其它监管规则维持协调一致。
这次修定主要包含四方面具体内容,一是新增加三项非经常性损益分辨标准,确立非经常性损益应基于交易事项经营性质、结合行业特征和运营模式、遵照重要性原则进行核查,为公司发展适当公布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推送引导。二是确立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分歧问题,如要求企业因生产经营不会再不断,或因为税款、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等但对损益类造成的一次性危害,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降低操作实务实行异议。三是健全政府补贴、资产、股份支付有关非经常性损益例举新项目,确立业务损益表记入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帮助投资者适当评价公司持续盈利,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与现阶段资产市场情况、发展过程间的契合度。四是融合近年来《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修定状况,健全《1号解释性公告》有关描述,在股份支付、显失公允价值买卖交易损益表等例举项目中,与发售发行、股票退市阶段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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