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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名单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及核查情况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名单的公告》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途径: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示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时间: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10日;
(3)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方式反馈异议;
(4)公示结果: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工号、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结合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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