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最基本消费模式之一。此外,互联网消费纠纷案也“节节攀升”。据统计,近5年我国各个法院共结案一审网上购物合同纠纷案件9.9千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2.3千件,此外人民法院还结案了大批涉及到产品责任、租赁协议、电子合同等涉互联网消费案子。
为提升消费信心,让群众“无后顾之忧敢交易”,在“3·15”国际性消费者权利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互联网消费经典案例,为依规标准互联网消费持续发展提供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小荣表明,本次经典案例涉及到未成年网络充值、线上旅游预订服务项目、特惠立减营销、二手商品交易、线上租用、服务平台经营人义务、网络食品安全等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三方面特性:一是不断优化互联网消费自然环境,持续加大对消费权益保护幅度;二是正确引导电子商务行为主体合规经营,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三是确立支配权履行界限与责任范畴,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带动作用。
掏钱抑制消极查找内容的承诺违反规定
【基本案情】上诉人某文化传媒公司为一家动力锂电池知名品牌给予seo优化及线上传播服务项目。被告人某信息技术公司与上诉人于2020年11月签署委托协议,在其中“推广软文提升”服务项目项目中的“负面压制”条文承诺:被告人对某个动力锂电池品牌商特定核心关键词seo优化,完成某百度搜索引擎前5页没有明显有关这个品牌的消极具体内容,及其负面压制期是30天等。后上诉人以被告人未按照约进行服务项目为理由要求终止合同。
经审理,“负面压制”的效果违背诚信原则,其本质是掩盖了一部分群众原本可以获得的信息内容,危害大众的客观性全面认知能力。这一行为危害消费者权利及行业竞争纪律,也严重影响了互联网技术空间管理纪律。“负面压制”条文具备违法性,应认定为失效。
【典型性实际意义】网络时代,百度搜索引擎是主要流量渠道及其流量分配方式,百度搜索排列是百度搜索引擎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消极具体内容抑制”根据算法技术等方式人工干预百度搜索排行,并实现正脸外置、消极内置,损害消费者权利,毁坏公平公正井然有序行业竞争纪律。该案裁判员针对维护网络消费者权利及互联网技术室内空间社会秩序具备重大意义。
店家因“恶意差评”发布消费者信息组成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张某等人因为不满意被告人某商户的“剧本游戏”游戏服务,手机上网公布“恶意差评”。该企业在微信公众号公布与李某等人微信群纪录、手机游戏包间监控录像视颖段、微信个人用户信息,还表示“可向社会给予全过程监控视频”。李某等觉得店家损害其个人隐私和私人信息利益,提起诉讼规定店家终止侵权行为、道歉及赔付精神赔偿等。
经审理,用户在经营人所提供的包厢里的主题活动具备隐秘性,不良商家回应“恶意差评”根据微信公众号公布顾客包厢内监控视频合称可以提供全过程录影,组成对用户个人隐私的损害;店家没经李某等允许发布其微信个人用户信息,损害了李某等人私人信息利益。
【典型性实际意义】评价制度在互联网消费行业中的功效日益显著,顾客进行批评建议的权力应予以维护。经营人公布回复顾客“恶意差评”时,需要注意不可侵害顾客个人隐私和私人信息利益。此案裁判员理清了经营人回应顾客“恶意差评”后的个人行为界限,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为互联网消费者贷款评价制度的合理运作带来了司法保障。
“不兼容售后维权”的那些霸王条款失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李某在某个网上交易平台向杨某购买二手女款包,合同款14000元。李某取得产品后委托检测组织进行检验,发现该包并不是真品,于是将该包寄到给杨某。李某规定退钱无果,因此提起诉讼。杨某表明,买卖是到付,顾客支付说明已认同产品质量,且服务平台《用户行为规范》确立:“完成交易后,不兼容售后维权”,故不允许申请退货。
经审理,服务平台《用户行为规范》有关“交易成功,不兼容售后维权”内容,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为循环使用而事先拟订,在签署合同时未向另一方商议相关条款,属格式条款。该条文不科学地免去了经营人义务,消除了消费者权益,应认定为失效。
【典型性实际意义】在实践中,存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制订不合理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此案裁判员根据对互联网消费格式条款开展合法性审查,针对不科学地免去经营人义务、清除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做出否定性点评,维护保养消费者权益与健康、明朗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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