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日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发布的山东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鲁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决定)〔2023〕33)烟台银行有限公司开发分行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延迟案件信息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山东省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局被罚款80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董事、高管未经任职要求审查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督或者现场检查;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除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区分不同情况:
(一)责令银行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金融公司未涉嫌犯罪的,应当警告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等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撤销直接负责任的董事和高管,直至终身工作标准达到一定时间。严禁直接负责董事、高管等直接负责人,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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