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豪润达”、“公司”)于近日收到蚌埠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蚌埠仲裁委”)送达的《应裁和举证通知书》【(2022)蚌仲字第431号】。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投资”)就与公司签订的《〈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之补充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蚌埠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39416361
法定代表人: 周学保 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燕南路13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59630XX
法定代表人:吉学斌 董事长
(二)案情概述
申请人称:2014年4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高新”)签订了《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出资10亿元,申请人和蚌埠高新分别出资2亿元发起设立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三颐”),被申请人在2017年6月底前收购蚌埠高新和申请人所持有的蚌埠三颐股权。2017年6月,三方签署《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指定蚌埠华辰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华辰”)以人民币3亿元收购蚌埠高新和申请人持有的蚌埠三颐2亿元股权(蚌埠高新和申请人各1亿元);蚌埠高新和申请人其他各1亿元的退出,溢价率不低于该次溢价率,由被申请人在2020年底前收购。2017年12月29日蚌埠华辰以1.5亿元收购申请人所持有的蚌埠三颐1亿元股权。截止目前被申请人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收购申请人持有的蚌埠三颐剩余1亿元股权。
(三)主要仲裁请求
1、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回购申请人持有的蚌埠三颐3.4557%股权(1亿元出资),并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1.5亿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572,328.74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15日起的利息以1.5亿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股权转让款付清时止);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6万元;
3、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保险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仲裁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仲裁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三、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相关说明
2022年6月15日,公司收到蚌埠仲裁委送达的《应裁和举证通知书》【(2022)蚌仲字第135号】,蚌埠高新就与公司签署的《〈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之补充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蚌埠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3)。本案件与蚌埠高新的仲裁案件为相同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公司收到仲裁申请后,现任董监高高度重视,并展开彻查。经自查,发现相关情况如下:
1、本案所涉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未在内部档案中找到关于本案所涉协议的任何记载,包括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管理层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记录、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2、本案所涉协议无授权代表签字,未经公司内部用章流程,公司内部档案中不存在相关协议的合同评审记录以及合同用印流程记录。
3、经查阅公告,公司从未披露过本案所涉及的所有协议。
综上,公司认为该等协议涉嫌私用公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对协议效力不予认可。
公司就原实际控制人王冬雷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还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法律手段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积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仲裁案件尚未审理,因此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未来,公司会继续采取其他法律措施(不排除民事、刑事等)追偿上述事项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备查文件
1、《应裁和举证通知书》(2022)蚌仲字第431号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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