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33 证券简称:天宜上佳 公告编号:2023-018
北京天一上佳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转让:
● 每股分配比例
0.04元每股现金红利0.04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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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29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561、368、496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22、454、739.84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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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分配股息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自行分配对象
公司股东吴佩芳女士、杨凯林女士、释加才让先生、刘帅先生、北京九太方合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分配。
3.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起至转让交付股票之日前一天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其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04元;持股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股息分配公司暂时不扣除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股息0.04元,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股息、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缴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36元。有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分配。扣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036元。香港投资者属于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有关企业或者个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议待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发行的每股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4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权益分配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9393926
特此公告。
北京天一上佳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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