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1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2月22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会议室。
3、会议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郑彤女士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有20人, 代表股份34,398,1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3055%。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272,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509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1,126,0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957%。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9人,代表股份1,126,0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9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9人,代表股份1,126,0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957%。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93,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9%;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1,5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0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3%。
(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一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94,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2,5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92%;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93,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9%;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1,5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04%;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莉莉、张天慧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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